近日,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欧子永将10万余元的执行款,汇到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行帐户上。申请执行人南京的86岁章老太卧病在床,到五河领取款项不方便、不安全,五河法院执行局从方便当事人角度出发,便将执行款汇到委托法院,以便让章老太的家人能及时、快捷收到赔偿款。
2010年5月5日4时20分,章老太儿子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南京江宁区将军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鼎津食品有限公司门前路段时,因未保持安全车速,撞到前方五河人停放在路边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章老太儿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章老太儿子无证驾驶,与未按规定停放车辆的五河驾驶员(也是车主)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2010年9月10日,江宁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除保险公司赔偿外,被告五河驾驶员(车主)应赔偿原告章老太及儿媳、两孙女131355.09元,扣除先期支付的20000元,还应赔偿111355.09元;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的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被执行人不在当地,强制执行无结果,后来江宁区人民法院将案件委托给五河县人民法院执行。
承办此案的是五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欧子永,他多次到运输公司了解情况,取得了对方的协助,及时找到了被执行人。在他坚持不懈地努力下,最终将执行款项全额执行到位。
考虑到章老太身体不好,又失去了第四个儿子,儿媳是个家庭妇女,大孙女上大学,小孙女上中学,一家妇嬬,到五河领执行款不方便,更不安全,办案人员就想到将执行款汇到当地法院,方便这一家人领取。11月3日,江宁区人民法院用函件传来执行帐户,11月8日上午,欧子永到财务部门开出支票,通过银行将执行款发了过去。欧子永说:这样一来,章老太一家人能及时收到执行款,对于她们受伤的心灵也能多一些安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