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地的高收益使老张、老王怎么也不愿意将到手的地如期交还给原有人老李。老李万般无奈下将老张、老王起诉到法院。和静县人民法院2011年11月10日依法判决老张、老王于判决生效之日将案中争议的325亩土地返还给老李。
位于和静县新北干渠以南、五支干渠以西、黄水渠以东、某农场耕地以北150米的杂花苜蓿种子基地,2001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总站将该基地中的1200亩地承包给老李开发。老李未开发于2003年11月8日通过老赵又将1200亩土地承包给老秦开发种植,约定:土地承包期为三年,前三年老秦不交任何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由老秦承担。2004年3月28日老秦未开发又将该土地转包给老张开发,权利义务同前份合同。后老张、老王投资开发了其中的325亩土地,老李与老张、老王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老张、老王交纳承包费并耕种。2007年5月22日和静县草原工作站与老李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约定保留老李等自筹资金开发杂花苜蓿种子基地的1200亩土地,继续留给老李等人耕种。承包期限2008年1月至2015年12月止。2011年5月和静县草原工作站取得包括该1200亩土地在内共计2000亩土地使用权,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2010年3月10日老李与老张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协议》,约定老李将该325亩土地承包给老张、老王,承包期为2010年3月10日至2010年11月15日,承包费每亩80元,一次性付清。协议签订履行到期后未续签合同,2011年春季老张、老王继续种植该土地。老李因县政府统一规划需要将该地交还县上,但老张、老王却拒不将该承包地交还老李,老李便将老张、老王诉至法院要求老张、老王返还老李承包地。
老张、老王辩称:2010年3月10日老李与老张、老王签订土地承包协议中的365亩土地使用权,不属于老李,该土地权属不明,老李要求老张、老王返还土地无事实依据,该案涉及土地权属争议,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2007年5月22日老李与和静县草原工作站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依法取得了杂花苜蓿种子基地中的1200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承包期限至2015年12月。2010年3月老李、老张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将其中325亩土地承包给老张、老王种植,期限为一年。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尽管老张、老王实际投资开发了该土地,但老李通过承包已取得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老李将土地交由老张、老王种植,现土地的承包期限已满,老张、老王不返还325亩土地已构成违约。老李要求老张、老王返还325亩土地的请求,证据充分。老李取得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又转包给老张、老王,符合老李与草原站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老张、老王反驳争议的土地不属于老李所有,老李要求返还土地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理由不能成立。和静县人民法院2011年11月10依法判决被告老张、老王于判决生效之日将案中争议的325亩土地返还给原告老李。
和静县法院:任万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