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向红,女,1998年从郑州大学法学院毕业后分配到禹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2004年通过全省法院招录考试进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在行政庭、刑一庭工作。现任刑一庭审判员。凭着对法官职业的热爱,付向红同志努力学习、勤奋工作、严格执法、公办办案,成为庭里办理大、要案的骨干,不仅年年所办理的案件位居庭内榜首,而且件件做到案结事了,达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首先,时刻怀有一颗公正廉洁之心。
无论是民事案件的原被告,还是接受审判的被告人,他们都希望得到公正的裁判。作为一名法官,付向红时刻牢记把“公正”二字放于心间,严格依法办案,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来,她始终要求自己抱着一颗公正廉洁之心去办理每一个案件,受到了同志们和涉案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其次,立足本职,从小节、细节做起。
实体与程序公正固然是办理每一个案件所要追求的目标,但小节、细节也不容忽视。实践中,许多当事人就是抓住法官们不注意的小节、细节来缠访、闹访。比如:开庭时接打电话、说话语气强硬、裁判文书上出现瑕疵等等,这些小节都影响了法官的形象,法律的权威。因此,付向红立足于本职,从小节、细节做起,去维护自身的形象,维护法律的权威。作书记员时,她要求自己制作的笔录字迹清晰,语义准确,整理的卷宗整齐规范。开庭审理案件时,她要求自己严格遵循司法礼仪,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并认真听取他们的辩论和陈述。会见当事人时,她要求自己笑脸相迎,热情相待,耐心倾听他们的诉说。制作裁判文书时,她要求自己制作的裁判文书不仅内容要辩法析理,还要格式规范,毫无瑕疵。甚至她在裁判文书上加盖的每一个公章都公公正正,制作的每一份法律文书都校对多遍,不容许有任何有损法院形象的错误产生。
第三,用诚心教育未成年犯,让他们感受到法律的温暖。
未成年人犯罪一直是社会非常关注的问题,而如何有效地教育、挽救未成年犯,则是刑事审判法官不断探索的问题。未成年人走向犯罪道路,往往是因为其心理不成熟、对法律无知或被坏人利用而一失足造成的,同时,家庭和社会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法官要用诚心去教育、感化、挽救他们,让他们感受到法律的温暖。结合审判经验,付向红总结了庭前走访、庭中教育、庭后座谈、判后帮教的方法,让未成年犯真诚认罪、悔罪,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如付向红审理的被告人赵某等三人抢劫一案。该案的三个被告人中最大的17岁,最小的刚满15岁,三个人在一个月零11天的时间里就抢劫13次。而且据公诉人讲,还有29次抢劫因为找不到被害人而没有起诉。为了解三名未成年犯的犯罪原因及心理状态,便于更好的对他们进行教育,她首先到三名被告人住所地进行走访,了解孩子们被捕前的生活、学习状况,寻究孩子们的犯罪原因;后又到看守所耐心与三名被告人进行了、交谈,了解他们的犯罪心理,并给他们详细讲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庭审中,她让未成年被告人坐着回答讯问,法庭气氛和缓而宽松,并组织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从不同的角度对被告人进行教育。量刑时,根据三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均对他们给予了了不同程度的从轻和减轻处罚,做到惩教结合。案件宣判时,她又当庭组织了三名未成年犯及其父母参加的判后帮教座谈会。通过座谈,被告人从内心深处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家庭、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并被付向红的良苦用心所感动,决心以劳动的汗水来洗刷自身的罪恶,以良好的表现争取早日减刑,早获新生。三名被告人被送往改造部门进行教育后,付向红还与改教单位建立了通讯联系,经常向他们发出帮教信,帮助他们改造。
第四,善于调解,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在办理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抢劫致人死亡的案件中,被害方往往情绪非常激烈,不管案情如何,一律要求被告人杀人偿命。但我国的法律并未规定杀人必须偿命,并且对死刑案件的证据、量刑标准要求非常严格。这样,一旦不做好被害方的工作直接判决,就会激化矛盾,引起被害方对法院工作的不满,进而引发上访案件。为了有效的化解这种矛盾,除了给当事人讲解法律知识外,更重要的则是做好民事调解工作。针对这种情况,付向红根据工作经验,总结了“三心”调解法。所谓“三心”是指,法官要具有耐心、细心和责任心。耐心是指法官要具有听得进、忍得住的胸怀,要不烦不燥,不怕反复做工作。细心是指,法官要善于洞察当事人的心理,通过当事人的行为和话语发现调解的突破口、关键点。责任心是指,法官要对被害人有同情心,有维护被害人利益的责任心。在调解案件中,对被害人表以同情,站在被害人的立场上进行调解,容易取得被害人的信任,有利于与被害人沟通,进而有利于案件的顺利调解。另外,她还总结了全面把握案情,做好庭前调解;创造被告人和被害方交流的平台,抓好庭中调解;联合多方力量,搞好庭后调解;不弃不馁,做好判后调解等方法,在实践中均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如她综合运用多种调解方式成功调解的一起故意杀人案件。该案的基本案情为:被告人孙某与其妻子樊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孙某恼羞成怒,一只手卡住樊的脖子,另一只手持毛巾捂住樊的嘴、鼻,致有孕在身的樊某机械性窒息死亡。后被告人孙某通过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该案系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犯罪,被告人孙某一时冲动将自己的妻子杀死,事后非常后悔,又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根据本案的案情,依据当前的刑事政策及法律规定,对被告人孙某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原告方与被告方抵触情绪极大,被害人的尸体还冷冻在殡仪馆未作处理,如果不做好民事调解工作,势必又要增加一个上访案件。
为做好民事调解工作,付向红首先给公安、检察人员联系,了解案件在进入审判阶段前的相关情况。经过了解得知,在公安阶段公安人员也对该案进行过调解,但未能调解成功。原因在于案件初期被害方情绪激烈,提出了过高的要求,待公安人员做好被害方的工作后,被告方却又不同意赔偿了,使调解工作陷入僵局。了解到上述情况后,付向红亲自来到被害方家中,一方面在耐心听取被害人父母诉说的基础上,劝说他们要让女儿先入土为安;另一方面,又详细询问他们对民事赔偿的要求。当得知他们也不想让尸体再继续停放,但关键是被告方不愿意赔偿,也没有部门管这个事时,付向红表示,法院一定会尽力处理好这个事情的。另外,她还了解到被告方不愿赔偿,是因为他们认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不可能会被判处死刑。
接下来,她联合多方力量去调解。首先联合辩护人、村干部配合法院做被告方的工作,让被告方从法律、人情方面认识到赔偿的重要性,调动他们赔偿的积极性。其次,联合公诉人做工作。庭审中,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时特别指出,虽然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但鉴于其犯罪后果严重,情节恶劣,建议法庭不予从轻处罚。庭审结束后,被告人的家属看着远去的囚车失声痛哭。付向红抓住这个时机当场对他们进行劝说,并告知他们,若真的关心被告人,只有积极配合法院做好民事调解工作。庭审后的第二天,被告人的亲属就表示愿意尽一切力量赔偿被害方。最后是,联合当地行政部门做工作。调解时,双方在停尸费问题上又产生了争议,因为尸体已停放近六个月,需要支付费用3万多元。为了使调解工作顺利进行,付向红又与当地公安、民政部门联系,让他们从当地社会稳定考虑,对停尸费给予减免,协助法院做调解工作。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经过两次调解,双方在互谅互让、遵循农村礼俗的基础上,对尸体处理及民事赔偿达成了一致意见。
这样,案件合议前,被害人的尸体已妥善处理。案件宣判后,被害方、被告方及当地的群众均对办案效果表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