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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心协力实现“社区矫正”新跨越“十一五”期间全国社区矫正工作回眸

中国法律网公检法司频道 来源:互联网 2011-3-29  『双击自动滚屏』
 
       “十一五”是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由试点走向全面试行的重要时期,在司法部党组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地各方面的共同努力,社区矫正工作有了长足发展。5年间,社区矫正工作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而积极的作用。通过社区矫正工作,中国特色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体系初步建立起来,在国际上也产生了良好的反响

  “十一五”期间是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由试点走向全面试行的重要时期。社区矫正工作从2003年起在北京、江苏等6个省市开始试点。2005年,试点扩大到18个省(区、市),另有吉林等9个省(区)在各省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主动开展了试点;2009年10月,经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北京召开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并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部署社区矫正在全国范围内的试行工作;2010年社区矫正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稳步推进。“十一五”期间,社区矫正工作有了长足发展,截至2010年12月底,社区矫正工作已覆盖全国65%的乡镇(街道);北京、上海、江苏、内蒙古、海南等12个省(区、市)已经在全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工作覆盖所有乡镇(街道)。目前,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59.9万人,累计解除矫正32.1万人,现有社区矫正人员27.8万人。“十一五”期间,社区矫正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社区矫正试行(试点)以来,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有关部门加强协作,合力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发展,建立起社会监督、管理、教育矫正机制,减少脱管漏管现象,使社区矫正人员不再危害社会,增强了群众的安全感;让服刑人员保持正常的家庭和社会生活,增强其家庭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促进家庭和睦,最大限度地增加了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不和谐因素,为经济平稳发展创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2008年抗震救灾工作中,北京、上海、江苏、湖北、广东等地的社区矫正人员通过红十字会、慈善团体、所在单位等多种渠道,主动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献血;奥运会期间,各地社区矫正人员没有发生严重刑事案件和群体性事件,北京市还实现了6300余名社区矫正人员零脱管、零漏管、零重新犯罪、零涉奥事件的目标,圆满完成了奥运安保任务;上海、广东周边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也根据司法部的部署和当地党委政府的要求,扎实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为世博会、亚运会安保工作服好务。

  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实现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社区矫正工作与监禁矫正相对,对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服刑人员不予收监关押,通过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困扶助等措施,在社会上、家庭中把他们管教好、改造好,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宽的一面,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真正落实到了刑罚执行工作中,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减少违法犯罪,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改革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积极推行社区矫正”;2008年12月,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工作”;2009年12月,中央政法委、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在部署“三项重点工作”的意见中,对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进一步搞好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对特殊人群的服务管理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提出要建立适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减少社会消极因素。

  “十一五”期间,经过共同努力,在司法部牵头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下,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积累了丰富经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落实衔接管控措施促教育改造质量全面提升

  在社区矫正试点、试行过程中,各地围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3项工作任务,落实衔接管控措施,避免发生脱管、漏管,通过公益劳动、心理咨询、个案矫正、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等多种教育改造措施和方法,教育矫正社区矫正人员的不良心理和行为恶习,防止重新违法犯罪;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解决社区矫正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调动了社区矫正人员的改造积极性,提高了教育矫正质量,减少了重新犯罪。

  各地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创造了一些好做法、好经验。河北省切实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和管理,积极构筑对社区矫正人员协调联动、有机衔接的“一条龙”教育管控模式;上海市紧紧围绕“世博会”安保任务要求,突出抓好社区矫正监管安全工作,全面建立“防范预案”,采取立体管控模式,做到“周报到、日报告、日接触、日见面、24小时监控”,确保社区矫正人员不发生有影响的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不参与有影响的群体性事件和针对“世博会”的破坏活动;北京、浙江等省市在两会召开期间、世博会举办之时等重点时段,严格落实管控责任,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分类排摸,加强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确保社区矫正人员遵纪守法;广东司法行政机关全力以赴做好亚运安保工作,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控,在亚运会、亚残运会期间实现“四个确保”,即确保社区矫正人员不出现在涉亚场所、涉亚重点部位闹事的事件;确保社区矫正人员不参与群体性事件;确保社区矫正人员不发生刑事案件;确保社区矫正人员不脱管、不漏管,确实做好亚运安保工作。“十一五”期间,社区矫正人员的再犯罪率一直保持在0.2%左右。

  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确保社区矫正质量和效果

  从开始试点到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逐步建立起党委政府领导、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和负责执行及公检法等其他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刑罚执行工作模式,同时着力解决社区矫正机构、队伍和经费问题,为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发展提供保障。各地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取得了明显进展。北京、天津、上海、江苏等25个省(区、市)制定了社区矫正工作办法或实施细则,形成了较为规范的工作制度,保证了社区矫正工作依规开展。在监督管理中,严格落实管控责任,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分类排摸,加强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确保社区矫正人员遵纪守法;在教育矫正中,积极采用集中教育、个别教育、个案矫正、心理健康教育、组织公益性劳动、社会适应性帮扶等方法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教育改造,确保矫正质量和效果。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丰富了我国刑罚执行的内容,完善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

  “十一五”期间,社区矫正工作始终受到社会关注,特别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十分关心。2010年两会期间和两会结束后,有186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涉及社区矫正立法等内容的议案16份;民盟中央、九三学社以及9名全国政协委员提出有关社区矫正工作内容的提案7份。代表或委员们通过走访、座谈、实地考察讨论研究等方式,认真分析总结试点以来的发展情况,客观评价了社区矫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提出了许多促进社区矫正工作健康发展的建议和意见。

  经过三次审议,2011年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首次出现在国家的基本刑事法律中,由此确定了一项新的刑罚执行制度,这在我国刑事法律制度史上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也是我国刑事法律制度改革和完善的结晶。首次在刑法中明确社区矫正制度,必将对社区矫正工作产生重要的影响。

  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社区矫正受到国际好评

  “十一五”期间,美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的政府机构、研究部门和高等院校与我国通过联合召开研讨会、考察互访等方式积极开展社区矫正领域的交流与合作。2010年8月,由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与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联合举办的中途之家矫正模式国际论坛在北京召开。来自国内外从事社区矫正理论研究及实务工作的数十名专家、学者和官员,共同研讨了中途之家这种矫正模式及其未来的发展。同样,我国社区矫正管理部门也积极走出国门,交流学习借鉴国外经验。2010年6月,中国和澳大利亚召开轻微犯罪惩处研讨会,司法部代表专门就中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试行和进一步发展作了主题发言。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阿博尔女士、澳大利亚人权与机会平等委员会官员曾专门考察我国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对中国的这项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给予了积极评价。

  社区矫正符合世界行刑制度的发展趋势,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犯罪是长期的、复杂的社会现象,刑罚是应对犯罪的主要手段。从刑罚的发展历史来看,它呈现出由重至轻的趋势,即从古代普遍使用肉刑和死刑过渡到现代意义的监禁刑,在现代社会又进一步从单一的以监禁刑为主体的刑罚制度向大量适用罚金、缓刑、假释、社区服务、家庭拘禁等非监禁刑罚措施发展。刑罚方法的这种历史发展,反映了人类社会更理智、更人道、更高效的刑罚观念。联合国的一些刑事司法规则,如《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监禁替代措施》、《联合国非监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东京规则”)等,都倡导尽可能避免监禁,将监禁作为最后一种迫不得已的手段使用,从而大大促进了国际社会刑罚制度中对非监禁刑的适用。社区矫正工作,符合世界行刑制度的发展规律,体现了人类社会文明发展和进步的要求。

  高度重视理论研究不断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发展

  社区矫正理论研究,包括基础研究和应用对策研究,属于法学应用理论研究的范畴,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十一五”期间,司法部党组高度重视理论研究工作,把理论研究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一项基础和重要任务,不断加强对全系统理论研究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为了积极地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各省(区、市)司法厅(局)理论研讨会高度重视。许多省市成立专门课题组,明确责任人,抽调骨干力量承担课题任务,深入基层进行调研,动员多方力量参与理论研究工作。司法部举办的一些理论征文活动还得到了广大社区矫正理论研究工作者的积极响应。

  2010年12月,由司法部法制司、社区矫正管理局、预防犯罪研究所共同举办的“全国社区矫正理论研讨会”上,共收到论文近500篇,内容涉及社区矫正立法完善、机构设置、队伍建设、经费保障、信息化管理、审前社会调查、心理矫正、风险评估、社会资源整合、矫正工作方法、农村地区社区矫正等方面,对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重大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对社区矫正理论和实践问题形成了多方面的共识。此外,实务界和理论界还针对当前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其他难点和热点问题,比如信息化问题、规范化建设问题、外省籍服刑人员的管理问题等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提出了许多很好的建议。“十一五”期间,各地着眼于司法行政工作,尤其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践需要,进一步加强了科研合作,深入研究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热点难点问题,为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发展和不断完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服务,成果斐然。

  “十一五”期间,社区矫正的基本经验是:坚持党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正确方向;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坚持社区矫正工作非监禁刑罚性质,不断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坚持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互相支持、协调配合,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序开展;坚持专群结合,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和有关方面的积极性,不断增强社区矫正工作效果;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各项措施符合实际、取得实效;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努力探索社区矫正工作方法,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

  实践证明,中央关于实行社区矫正的政策是十分正确的,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符合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符合人民群众对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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