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
司法部牵头组织召开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社区矫正专题第二次联席会议。
2006年4月
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提出,认真总结试点地方的经验,完善社区矫正组织体系,不断提高矫正质量,深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2006年6月
司法部与澳大利亚人权与机会平等委员会在北京联合召开中澳社区矫正研讨会。
2006年6月
司法部召开14个省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座谈会。第一批、第二批部分试点省市分别介绍了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情况,分析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了解决困难和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2006年10月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改革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积极推行社区矫正。”
2006年11月
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汇报会提出,监狱体制改革、社区矫正和人民监督员三项试点工作,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有关部门要对三项试点立法工作继续进行积极探索,认真总结试点经验,适时提出立法建议。
2007年4月
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要求,加强和改进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加强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社区矫正,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2007年5月
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汇报会提出,监狱体制改革、人民监督员制度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有关方面要抓紧进行总结。
2007年8月
司法部在山东省威海市召开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安徽、湖北7省(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座谈会。
2007年9月
司法部在北京召开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6个首批试点省市社区矫正工作座谈会。
2007年10月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十七大报告第六部分“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2008年3月
截至2008年3月,“两会”共有涉及社区矫正的议案、提案17件。
2008年5月
司法部将社区矫正立法列为重点推进的立法项目,成立了社区矫正立法领导小组。社区矫正立法工作正式启动。
2008年7月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在司法部“主要职责”中增加了“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2008年9月
司法部基层司与公安部治安局在杭州联合召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调研座谈会。会议交流了八省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经验做法,对社区矫正立法、审前社会调查、保障机制建设等有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2008年12月
《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要求,“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贯彻实施〈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分工方案〉的通知》明确,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工作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负责,中央综治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为协办单位。
2008年12月
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要切实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和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社区矫正工作,促进他们改过自新、回归社会,过上正常生活。
2009年3月
“两会”共收到涉及社区矫正的议案、提案8件。
2009年3月
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司法部,联合中央编办、中央综治办、全国人大内司委、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江苏、湖北、安徽和广东进行社区矫正立法调研。
2009年4月
“两院两部”联合召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协调会议,司法部提出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2009年9月
“两院两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2009年10月
“两院两部”在北京联合召开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总结社区矫正试点经验,部署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
2010年3月
“两会”共收到涉及社区矫正的议案、提案23件。
2010年8月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实行社区矫正”首次出现在刑事基本法中。
2010年8月
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和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联合举办“中途之家”矫正模式国际论坛。
2010年11月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加挂社区矫正管理局牌子。
2010年12月
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提出,社区矫正是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积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
2010年12月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草案规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2010年12月
全国社区矫正理论研讨会在南京召开。会议由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法制司、预防犯罪研究所主办,江苏省司法厅承办。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分管社区矫正工作厅(局)长、社区矫正处处长、部分刑法学专家学者和入选论文作者等参加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