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全国刑事审判特别是死刑案件审理工作开始进入发展和完善阶段。
10个月来,人民法院严格按照两个《规定》的要求,牢固树立证据裁判意识,既充分尊重和保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又防止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能造成放纵犯罪的结果,力求达到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并重的目的。
专题培训 提高认识
深刻理解 全面掌握
两个《规定》的出台,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标志。这对于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有力遏制刑讯逼供,有效防止冤案错案的发生,确保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任何规则的价值在于贯彻执行,学习和把握好其中的内容和精神,则是贯彻执行好规则的基础。
2010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高中级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刑事证据规则电视电话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对贯彻落实两个《规定》作出部署,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周永康同志提出的要求,严格执行两个《规定》,依法惩治犯罪,切实保障人权,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死刑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在这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南英对两个《规定》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进行培训讲解。
此后,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国家法官学院举办两个《规定》高级研讨班等专题培训班,对各地刑事办案骨干进行授课辅导,全国高中级法院分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以及部分基层法院院长参加了培训。在全国中基层法院院长大轮训中,两个《规定》也被列入培训内容。
参加培训的院长们表示,一定要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把两个《规定》学习好、贯彻好。上海高、中级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及全体刑事审判人员认真组织学习了两个《规定》,并就两个《规定》中若干条文的理解和适用问题,实践中如何结合两个《规定》的要求,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的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浙江高院在内网开通两个《规定》学习专栏,进行问答式探讨。该院刑二庭专门制定学习计划,举办死刑案件审理业务专题讲座,要求每个合议庭结合案例组织学习,特别关注死刑案件因事实证据问题而被上级法院发回的涉案情况。杭州中院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学习两个《规定》,并计划组织全地区刑事法官培训。
据统计,10个月来,全国有21个高级法院组织了专题培训,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保障了两个《规定》在刑事审判特别是死刑案件办理中的贯彻执行。
严格规范 加强指导
认真实施 精心操作
刑事错案的发生,主要是在事实认定、证据审查的运用方面出了差错,并且绝大部分与刑讯逼供直接相关。两个《规定》抓住了这一核心问题,对刑事诉讼过程的各个环节作了全面的规定。不仅规定对各种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去伪存真的程序,还规定严重违法所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而且还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予以了详细规定。
为贯彻落实好两个《规定》,解决办案中在事实认定、证据审查的运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真正做到依法惩治犯罪、切实保障人权,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规范死刑复核中证据补查和发回重审有关问题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严格把握事实、证据补查的标准,确保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
与此同时,各地法院也纷纷出台举措。有10个高级人民法院在认真分析刑事审判尤其是审理死刑案件的工作形势后出台了具体贯彻落实两个《规定》的实施意见。
河南高院根据该省刑事审判实践,专门制定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细则》和《关于故意杀人、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犯罪死刑案件证据审查与判断的指导意见》。
黑龙江高院根据两个《规定》的具体要求,针对两级法院审理死刑案件审查证据容易出现的问题,印发了《审理死刑案件审查证据提示》,进一步规范审查死刑案件证据工作。
四川高院加强调查研究,针对现阶段影响刑事审判尤其是死刑案件质量和效率的问题和不足,完善配套规定。他们围绕两个《规定》新的内容和精神,完善和修订《关于规范刑事证据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两个《规定》倡导程序正义,凸显程序价值。人民法院在落实中所制定的上述规范性文件,以及有关具体实施的规定,更加强调和体现程序公正这一法治社会最基本的法律精神。
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工作质量有了新的提高,死刑案件核准率稳步上升。通过与地方各级法院同心协力,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的裁判标准更趋统一,政策把握更趋一致,死刑审判、复核工作指导思想更加明确。
加强调研 强化指导
加强沟通 协调促进
两个《规定》在贯彻执行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必须不断探索和总结新经验、新做法,并通过学习相关的典型案件,准确领会证据标准,统一审查尺度,引导正确办案。
201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将组织学习两个《规定》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如何严格落实两个《规定》的情况及时上报。刑三庭刑事证据规则课题组深入多地进行调研,认真调查两个《规定》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以及地方法院的意见和建议,经反复研究后提出了多项措施,形成报告报中央政法委。
两个《规定》实施以来,15个高级法院进行了综合调研和典型案例分析指导工作。广东高院汇编省高院对各中院的发改死刑案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不核准死刑案例,形成典型案例数据库,目前该数据库已并入广东省法院“法院综合业务系统”,可供全省法院刑事法官学习参考。
北京高院要求所辖中院对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共同举办了完善刑事证据规则专题调研座谈会,就刑事证据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进行了深入的研讨。
公安、检察、法院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刑事审判工作的一个鲜明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熊选国、南英多次到公安、检察机关进行座谈、授课,进行业务指导,进而从源头和基础工作上切实把好刑事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
两个《规定》,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和解决刑讯逼供问题提供了法律出路。贯彻落实好两个《规定》,既能督促侦查人员严格依法进行调查取证行为,促使公诉人认真做好出庭应诉准备,也将促使法官认真履行裁判的责任。
基于这一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及时转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指导意见》,作为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共同落实两个《规定》,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的依据。
两个《规定》下发以来,全国已有18个高级法院及时与公安、检察机关进行了沟通,为全面落实两个《规定》营造了良好氛围,确保两个《规定》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别是在死刑案件办理中贯彻执行。
强化监督 查找不足
任重道远 仍需努力
两个《规定》的贯彻执行是做好事实认定、证据审查工作,防止冤错案件发生的关键,监督到位则是贯彻执行好两个《规定》的重要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对于因事实、证据问题不核准死刑的案件必须在评议报告和对下附函中把问题写清楚,并在附函中引用两个《规定》等法律和司法文件,以更好地指导、督促高中级法院协调、促进相关政法部门转变执法理念,严格依法办案;同时又对因事实、证据问题不核准死刑的典型案例分类整理,下发各高级法院总结教训。
9个高级法院对辖区法院贯彻执行两个《规定》的情况进行了检查监督,要求各中院仔细分析在证据审查判断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加以改进。广西高院从2010年12月起实行案件质量通报制度,通报因不严格执行两个《规定》导致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而被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死刑案件,分析存在的问题,探讨解决问题的对策。
必须承认,两个《规定》出台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广大刑事法官牢固树立了证据裁判意识,对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把握更加严格,非法证据排除工作得到规范,办案质量得到明显提升。
毋庸回避,全国各地法院在贯彻执行的过程也不免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吕广伦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正准备着手进一步采取措施,切实抓好两个《规定》的贯彻执行。
——进一步加大对两个《规定》的宣传力度,采取专题培训、交叉培训等多种方式加强各级政法机关的学习培训工作,以保障两个《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得到贯彻落实。
——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促进各政法机关共同转变观念、改进工作,提高收集、审查证据的能力,从源头上提高死刑案件质量,使两个《规定》真正成为政法机关办理死刑案件共同的行为规范和工作指南,有效形成刑事诉讼工作合力。
——进一步加强案例指导工作。从2011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将每季度向各高级法院通报对因事实、证据问题不核准死刑的情况,促进高级法院在政法委的领导下,协调公安、检察机关抓好两个《规定》的落实,推动侦查取证、公诉举证活动的规范和完善,切实提高死刑案件质量。
吕广伦告诉记者,两个《规定》的贯彻执行尽管任务艰巨,但只要坚定不移地严肃执法,彻底废止刑讯逼供,使每一起刑事案件都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目标一定能够实现。
来源: 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