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下称《决议》)。
《决议》认为,贵州各级检察院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维护司法公正、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决议》要求,要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充分发挥监督纠正违法诉讼活动、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职能作用,全面强化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维护法制权威,保障法律正确实施。
《决议》强调,贵州各级法院、公安机关、刑罚执行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要积极配合、支持检察院开展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对检察院以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提出的监督事项,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切实纠正违法行为,对检察院依法提出的监督意见和建议,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答复或及时纠正,及时回复办理情况。
《决议》要求,贵州各级检察院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切实提高法律监督能力。要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依法接受法院、公安机关的制约。继续深化检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作用,增强法律监督实效。
为使《决议》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决议》还要求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视察等方式,监督和支持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全省各级政府应当进一步完善检察装备、经费等保障体系,为检察院开展诉讼监督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本报讯(记者李维)3月30日上午,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全票通过了《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下称《决定》)。这是该省人大常委会首次以立法形式就加强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作出决定。
据了解,该《决定》共12条。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要求青海省检察机关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二是完善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机制;三是突出诉讼活动法律监督重点;四是坚持诉讼活动法律监督与打击职务犯罪并重;五是拓展诉讼活动法律监督领域;六是规范诉讼活动法律监督方式;七是依法接受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八是加强诉讼活动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九是要求青海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十是社会各界应当关心支持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十一是青海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监督与支持;十二是要求青海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司法厅等单位和部门按照《决定》,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和落实措施。
3月31日,青海省检察院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就学习贯彻落实《决定》,进行了安排部署。省院党组要求青海省检察机关一要深刻领会把握《决定》的主要内容和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贯彻落实《决定》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二要强化措施、全面部署,切实抓好《决定》的贯彻落实;三是召开全省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决定》视频会议,安排部署贯彻落实《决定》的措施意见;四是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与沟通。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