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红河州元阳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马兰诉被告董理保取水权纠纷一案,通过该院组织庭前调解未果后,承办法官不辞辛劳亲临纠纷争议地进行踏看,组织双方当事人在田间地头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最终纠纷得以成功化解。
原告家位于元阳县新街镇水卜龙村委会水卜龙村碾房脚的水田,是董家自古以来的自耕田,董理保父亲、董发明父亲和原告父亲三兄弟将田分为三块。原告家的田在上方,董理保家田在中间,董发明家田在下方。原告家的水田多年承包给他人。2009年10月份,被告挖断了水沟,不准原告继续使用该水沟,侵犯了原告的水资源使用权。至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水资源使用权,恢复水沟原状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认为,原告家水田所使用的水源不是经被告的包谷地里的水沟引入到原告家田中的,而是经其上方的李学文家田上往下流到原告田中,李学文家的田使用的水源与被告家使用的水源不是同一个水源,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水资源使用权。
今年3月23日,该院组织双方进行了庭前调解,双方对水源的流向各执己见,对水源的使用权争议较大,双方也各不让步,当天调解未果。为了进一步了解案件的客观事实,承办人决定亲临现场查看。
3月29日,在村委会工作人员的陪同下,该院承办法官及书记员亲临现场勘查。看完现场后,法官认为,本案争议的水源问题,引发矛盾的因素主要是人为的。如果都会静心做下来心平气和的商量的话,可以说用水不存在很大的困难,但如果双方都互不让步的话,而由法院直接判决,不仅不能化解双方的矛盾,而且有可能会将矛盾进一步激化,执行时也会带来一定的难度。在法官的耐心劝说下,双方的矛盾渐渐有了缓和。
随即承办法官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在田埂上进一步协商。在调解过程中,承办人还邀请引用该水源的案外人董咱力、董祥林等人参与调解。通过承办法官及案外人员以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以案释法的耐心调解下,最终双方当事人一致达成了协议:位于元阳县新街镇水卜龙村委会水卜龙村碾房脚耕田的水源,原告马兰、被告董理保及案外人董发明、董祥林、董咱力等共同使用;干旱水源稀少时,原告马兰、被告董理保及案外人董发明、董祥林、董咱力等共同协商,合理使用水源。
调解结束了,双方当事人以及案外人董咱力、董祥林等人对此结果均没有异议。签字后,双方当事人脸上露出了一丝丝微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