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法院为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诉讼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结合审判实际,采取五项制度规范民商案件审理期限 。
一是严格规范申请延长审限的审核机制。需延长审限的,合议庭应首先在审限届满15日前向庭长提出申请,庭长在5日内经审核同意并报本院院长审核批准的,可延长6个月;如还需继续延长的,合议庭须在审限届满30日内再次提出申请,庭长在5日内审核同意并报本院院长批准的,合议庭可在规定期限内书面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再延长3个月。
二是密切跟踪督办已获准延长审限的案件。经本院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合议庭成员必须每月定期向庭长汇报案件进展,庭长及时向院长汇报案件进展;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由院长亲自督办,庭长及审判长每月定期向院长汇报案件进展,并由合议庭形成相应的汇报记录订入副卷。
三是细化案件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换的审查标准。庭长严格把握案件审判程序的转换,对审理中发现的四种特定情形,确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予以准许,并由内勤统一在庭审系统中进行程序更改。因案件之外的其他因素而申请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律不予准许。
四是建立审限档案制度。由内勤负责对审限届满前20日内尚未裁决的案件进行定期梳理,列明包括案号、当事人、案由、适用程序、审限剩余日、进展等在内的所有情况,建立审限档案,及时提示审限,并根据审判员的说明如实记载案件进展,更新档案。汇总的案件审限记录最终交由庭长审阅,庭长据此对案件及时督办。
五是规范案件报结程序。案件须在裁判文书向当事人全部送达后方可报结;审判员在案件报结前应先向内勤提交裁判文书正本、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的证明材料,内勤负责审核后,方可允许报结;禁止案件在审理终结前虚假报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