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制度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机制,是中国固有的传统,是享有“东方经验”之美誉的法院调解制度。夏邑法院在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中,不断探索和创新民事调解工作,总结出民事案件“六调解法”,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缓解了执行工作的压力,减少了空审和空判,今年上半年与往年同期相比,调解结案率提高了近8个百分点,大大缩短了办案时间。
一是实地调解法,即对相邻纠纷、宅基地纠纷、承包地纠纷、赡养纠纷等一些案件,法官要亲自赶往案发地,亲身查看案发现场,了解纠纷原因,倾听群众呼声,借助当地群众的力量,就地调解结案。
二是亲情感化法,人是最具有感情的动物,当事人也不例外。对那些旧交深、有着亲情和一定感情基础的当事人,办案法官打好亲情牌、友情牌,及时疏导矛盾,化解纠纷,定纷止争。 三是隔离调解法:案件双方当事人矛盾或纠纷由来已久,双方见面后极易使冲突进一步升级或调解过程中又发生争吵,此时就要把双方当事人分开,使双方没有接触的机会,并分头做其思想工作,消除其对立情绪,缓和矛盾,以便促成调解。
四是中间人调解法:有些案件由法官直接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当事人不一定会接受,有的当事人会因为办案法官的热忱调解而怀疑法官在偏袒另一方。此时如果能通过其信任的人或者对其有较大影响的人来帮法官做思想工作,当事人可能就会接受。这种方法在调解信访积案时有较好作用。 五是联合调解法:在工作中有时会遇到仅仅依靠法院自身的力量也不能妥善解决的民间纠纷,即借助妇联、村委会成员、民调组织、中介人、关系人等社会力量,充分调动中介人、关系人和基层民调组织积极参与调解,形成合力,共同解决疑难案件。
六是选择调解法,即案件事实清楚,是非责任明确,但当事人双方处理意见不明确,双方有调解意愿且不能达成一致协议的,主审法官主动提出多种调解方案,供双方当事人自由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