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院网讯 曾荣获全省优秀人民法庭的获嘉县法院中和人民法庭在审判实践中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和“全程调解、全员调解”的原则,不断探索和创新民事调解工作新思路,总结出了民事案件“五步调解法”,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纠纷,促进了社会和谐。今年元至五月,该法庭依法审结各类民事案件99件,调解结案80件,调解率达到了81%,居全院之首。
一是送达预调解法。对每一个案件,法官在送达法律文书时一律不使用留置送达的方法,深入到当事人家中直接送达并进行预调解,无论是当事人,还是他们同住的成年家属,都能够耐心细致地听取他们的陈述,主动与其拉家常、谈民俗,使他们从心理抗拒、不愿谈,到赢得信任、主动谈,再到畅所欲言,有效拉近与当事人的距离,为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是开庭前调解法。每个案件在开庭前都认真进行调解并制作笔录,进一步增强了法官的责任感。利用开庭前调解自由性较强、调解空间较大,当事人心理压力较小,更容易了解案件争议事实的特点,耐心倾听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和诉辩请求,积极主动地引导他们减少争议、缩小差距,达成共识,提高调解工作的成功率。
三是开庭期间效率观调解法。对于那些基本事实清楚、案件争议不大,而当事人对立情绪较大的侵权案件、合同纠纷、赡养案件、劳动报酬纠纷等,在通过开庭审理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当事人从减少诉累、降低诉讼成本出发,尽可能地避免“为诉讼而诉讼”情况的发生,快速化解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不断提高调解工作效率。
四是开庭后午间调解法、夜间调解法。对于那些经过开庭审理尚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在休庭后,充分利用案件经过一上午的审理,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愿望较强烈的情况,“趁热打铁”,在午间继续主持调解;或者利用夜间当事人时间充足、思维更趋冷静和理性,达成调解协议可能性较大的特点,认真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五是宣判前综合调解法。对于那些经过多轮调解仍未达成协议的案件,在宣判前,充分利用社会法官、人民陪审员、基层组织民调人员,以及当事人亲属、朋友等社会力量,进行最后综合调解工作和判前释法工作,让当事人感受到被法律尊重、被法院尊重的效果,减少抵触情绪,促进调解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