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院网讯 焦作市山阳区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坚持“四个并重”,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等手段和教育、疏导等办法,全力化解案件矛盾,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审判活动促使犯罪份子认罪服法,改过自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坚持依法审判与化解矛盾并重。加强法官的思想政治工作,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增强化解矛盾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在审判活动中做到依法公正履职、准确适用法律,确保每一起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同时,注重分析和把握社会治安形势、社会矛盾的成因和态势,根据案件不同性质、特点,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等手段和教育、疏导等办法,全力化解案件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在依法对犯罪分子定罪量刑的同时,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和诉讼权益,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审判活动促使其认罪服法,改过自新;重视和加强对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尽最大可能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一方面,对轻微刑事犯罪案件,只要不再危害社会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尽量判处非监禁刑;另一方面,坚持对未成年犯、偶犯、初犯、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实行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积极参与判后社区矫正工作。
坚持审判工作与群众工作并重。把尊重群众、贴近群众、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作为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善于从群众意见中寻求化解矛盾的智慧和经验。同时,根据当事人的实际诉求和案件反映出来的各种社会矛盾有针对性地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使案件处理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体现群众意志和要求,运用全部刑事审判活动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教育、引导群众增强法制观念。
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积极探索推进刑事和解工作。对符合和解条件的自诉案件和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侵犯公民个人权利案件、交通肇事案件在做好法律、政策释明工作后,调动一切有利于矛盾化解的因素促进和解,引导双方以赔礼道歉、赔偿物质损失、履行特定义务等多种形式达成谅解协议,确保被害人的权益得到切实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