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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中级法院制定科学实施细则 建立廉政监察员工作长效机制

中国法律网公检法司频道 来源:许昌中院  2011-6-15  『双击自动滚屏』
 
    为进一步推进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司法廉洁,维护司法公正,许昌中院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实行廉政监察员制度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在实行纪检监察员制度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实施细则,建立廉政监察员工作的长效机制。

    廉政监察员由所在部门推荐,纪检监察部门、人事部门考核后,经党组研究确定,一般由具有同级正职或者副职非领导职务的资深法官担任,同时担任本部门案件评查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廉政监察员主要职责是:一是掌握本部门人员思想动态,对本部门人员进行职业道德、纪律作风和廉洁司法教育;二是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监督检查本部门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纪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改进作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三是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抓好本部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有关分解任务的完成,督促本部门人员做好廉政承诺、廉政档案及党风廉政建设报表等工作,健全完善本部门的廉政制度;四是向所在部门人员提供廉政指导和廉政咨询,对所在部门人员在纪律作风、廉洁司法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五是协助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受理人民群众对所在部门及其人员纪律作风问题的举报,对发现的纪律作风问题,应当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认为发现的问题已经涉嫌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时,应当及时报告纪检监察部门等等。

    廉政监察员采取的监督方式主要是:一是参加所在部门召开的庭(室)务会议及各合议庭的合议;二是查阅有关案卷、文件、资料;三是组织开展案件管理、评查、问责;四是听取案件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和反映,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了解沟通情况;五是要求本部门工作人员就反腐倡廉方面的有关问题做出解释或者说明。

    实行廉政监察员制度,既是人民法院当前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客观要求,又是进一步加强法院干警队伍自身建设而采取的重要举措,也是进一步推进反腐倡廉体制机制创新的有益探索,对于加强审判执行活动的经常性监督,实现审判执行活动的无缝隙、全方位监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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