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作出裁决后,部分被执行人往往采取转移财产、变更身份等手段规避执行,致使法院执行工作进入困境,严重影响了执行的质量和效果。为此,自今年4月份开始我院建立了反规避执行制度,制定多项反规避执行措施,重拳打击规避执行行为。截止今年7月份,共排查出有规避执行行为案件125件,执结59件,收结案比率47.2%,执结标的278.79万元。取得了较好效果。
一、强化被执行人财产查控措施,设定专门财产调查员,由财产调查员逐一汇总被执行人姓名、个人身份证号,赋予其依职权主动查询、控制财产的职责,统一查找、查封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人为规避执行将财产转移至其他人名下的,法院将对协助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关系人的财产进行查控。
二、建立了协助执行联络员网络体系,充分发挥其“千里眼、顺风耳”的优势,及时提供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支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
三、对涉工涉企重大、疑难、有影响的案件,坚决要实行强制审计、经济调查、财产调查等措施,通过听证审查程序,依法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利用法律手段,对抽逃资金、虚假入资等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依法运用追加、变更制度,扩大义务主体范围,使共同义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对自然人是被执行人的案件,不仅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房地产、车辆以及各种权益,还要对其配偶或前配偶、未成年子女和需要赡养的父母等近亲属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依法打击假离婚、假析产、假过户等以逃债为目的的行为,对明显不合理的财产流动经公开听证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五、在涉及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的执行中,建立了财产执行范围科学界定制度。在涉及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的执行中,首先就债务性质作出判断,再根据债务性质区分确定可予执行的财产范围。对于个人债务的案件,应当执行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案件,则男女双方均是被执行人,可以执行其夫妻共同财产和各自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