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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奶病了,刚上大一的娟娟(化名),就偷了同宿舍一个同学的银行卡,凭着平时在一起消费时掌握的密码,顺利地取走了2900元钱。因涉嫌盗窃罪娟娟被刑事拘留。
收到案卷材料、证据后,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经调查发现,被偷的同学希望对娟娟免予处罚,学校也证明,娟娟平时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现象,遂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在看守所里那几天,我感到这辈子完了……非常感谢检察机关给了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也感谢同学和学校给我的宽容!”7月17日,娟娟感慨地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然而,检察机关对娟娟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曾经受到质疑。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丁铁梅坦言:“当时压力颇大。”
公安机关抓了人,检察机关把人放了,社会上什么声音都有。有人说,嫌疑人有关系,还有人说办案人被买通了。
由于对不捕、不诉的标准认识与理解不同,公安机关的办案民警也有情绪:好人都让检察机关做了。法院也有意见:被告人不被羁押,能不能正常参加诉讼?如果不对其判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即使判3个月,也要收监执行。矛盾不就交给法院了?
然而,在实践中,丁铁梅明显地感觉到,非羁押诉讼的实施,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减少了社会对抗,又节约了诉讼资源。
“如果不是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有具体规定,这项工作的压力会更大。”丁铁梅说。
郑州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陈宏钧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早在2007年7月,郑州市检察院就把实行非羁押诉讼作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政策的一项重要举措,积极探索,先后创建了十项工作机制,基本形成了轻刑案件非羁押诉讼的保障体系。
据介绍,近年来,郑州市共适用非羁押诉讼办案13379件20845人,占同期办理刑事案件总人数的26.7%,非羁押诉讼率由2007年的6%,逐步上升到2011年6月的43%。其中2317件轻微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被害人及时得到了精神抚慰和经济赔偿,有856名未成年人未被羁押,有322名在校学生因未被逮捕而得以继续完成学业,实现了无上访、无重新犯罪。
“之所以探索非羁押诉讼制度,源于一次深入的调研。”陈宏钧说,郑州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通过调研发现,全市检察机关每年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占全省的五分之一以上,提请逮捕的人数逐年大幅度上升,40%以上的捕后案件被判处缓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和免予刑事处罚。
郑州市检察院主管副检察长宋超力推非羁押诉讼。他在多种场合均明确表态:“必须彻底摒弃构罪即拘、构罪即捕的陈旧观念,认真检讨羁押的利弊。”
制约非羁押诉讼的难点和瓶颈是立法笼统模糊、司法存在风险、公检法认识不统一、干警办案有顾虑。郑州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主办检察官宋宁说,由于办案机关认识水平、干警综合素质和工作基础的差异,推行非羁押诉讼不可能“齐步走”。
他举例说,侦查阶段是降低羁押率的第一个环节。公安机关立案后,在适用强制措施时,首先应当进行逮捕必要性判断,如果认为无逮捕必要,应当取保候审。但公安机关往往怕承担风险,不愿或不敢取保。
“要提高非羁押诉讼适用率,必须搭建好非羁押诉讼运行的平台,解除司法风险和办案之忧。”陈宏钧说,2007年6月,郑州市检察院出台了《郑州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适用“无逮捕必要”若干意见》,推出了刑事和解告知以及取保直诉备案审查等6项非羁押诉讼工作机制。2008年10月,郑州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就上述机制形成共识,而且共同推出了逮捕未成年人说明理由制度。2010年以来,郑州市检察院又先后推出了拟逮捕未成年人要逐案向市院汇报等3项制度。至此,10项工作机制基本形成了轻刑犯罪案件非羁押诉讼的保障体系。
“尤其是公安机关取保直诉备案审查制度,对于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案件,通过报检察机关备案,侦查监督部门进行审查,95%以上的案件同意公安机关取保意见,不仅依法履行了监督职责,也与公安机关共担了取保的风险,从而极大调动了公安机关取保的积极性。”陈宏钧说,仅今年上半年,全市实行取保直诉2334人,占同期刑事案件总人数的33.2%。近年来,全市共取保直诉13378人,未成年人犯罪羁押率仅为53%。在非羁押诉讼制度感召下,全市先后有2467名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此次联合规定的出台,意味着非羁押诉讼彻底走出了检察机关孤掌难鸣的怪圈,将在贯彻落实轻缓刑政策上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陈宏钧深有感触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