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男子李昌奎奸杀同村女孩王家飞,又将她3岁的弟弟摔死。一年前,昭通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李昌奎死刑。今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法院终审以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为由,改判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面对舆论质疑,日前,云南省高院宣传处负责人表示,终审改判死缓,主要是基于目前法界提倡“少杀”、“慎杀”的理念,且李昌奎确有自首情节;同时,云南省高院也已组织专人对该案重新审查(7月6日《法制日报》)。
针对此案,笔者几天前曾发表评论,提出“自首免死”不能没有底线。对“少杀慎杀”之说法,笔者仍觉有话要说。
所谓“少杀慎杀”,其实是个不甚准确的提法,准确的表述应该是:严格控制死刑、慎重适用死刑。这并非什么“法界新理念”,而是党和国家确定的当前适用死刑的基本政策,意在保留死刑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避免滥杀和错杀。
然而,“少杀慎杀”、“不滥杀不错杀”,绝不等同于“当杀不杀”。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下称《决定》)中有明确的阐释。《决定》一方面指出,“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案件等具有酌定从轻情节的,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另一方面又强调,“正确处理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与依法严厉惩罚严重刑事犯罪的关系。充分考虑维护社会稳定的实际需要,充分考虑社会和公众的接受程度,对那些罪行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证确实充分,必须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遗憾的是,当前一些地方在贯彻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政策的过程中,认识出现了偏差:错误理解“少杀慎杀”,而忽视了“当杀必杀”。李昌奎案就有这样的嫌疑。不错,李昌奎案是由邻里纠纷引发,他也存在自首情节;可是,奸杀19岁少女,又将其年仅3岁的弟弟残忍摔死,这难道还不算“罪行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为何只看到前者,却罔顾后者呢?
错误理解“少杀慎杀”,忽视“当杀必杀”,不仅不符合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政策的精神,还严重违反刑法确定的“罪罚相当”原则。轻罪轻罚,重罪重罚,轻重适度,罪刑相当,罚当其罪,不枉不纵——这是“罪罚相当”原则的基本要求。李昌奎案的终审判决做到这一点没有呢?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曾做过这样一个“换算”:在我国刑法中,死缓大约相当于有期徒刑14年以上24年以下(不包括判决前羁押时间),一般实际关押在18年左右。依此推演,李昌奎被终审改判死缓,实际上可能只需坐18年牢——“一次强奸十两条人命=18年徒刑”——谁能说这是“罪刑相当,罚当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