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重庆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共青团重庆市委员会等单位联合制定了《重庆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全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推进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夯实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基础。
《办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及其附属材料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随案移送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提供,人民检察院应当提供。
《办法》还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及时审查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认为报告内容不全面或涉及社区矫正可能性评估的,可以要求出具该调查报告的原司法行政机关补充调查。二审法院应当对一审所具有的社会调查报告认真审查。如一审因客观原因没有社会调查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全面的,可以自行委托未成年被告人住所地所在区、县(自治县)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会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办法》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社会调查员。社会调查员收到出庭通知书后,应当在法庭举证质证阶段出庭,宣读社会调查报告。控辩双方可以就社会调查报告收集程序及内容提问并发表意见,社会调查员应当如实回答,质证完毕后退庭。
《办法》还要求,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书时,应当按照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裁判文书格式要求,反映社会调查报告内容。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应当及时将社会调查报告及其附属材料连同刑罚执行文书,送达执行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