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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外部监督:须不断探索新途径新方式

中国法律网公检法司频道 来源:检察日报 2011-8-2  『双击自动滚屏』
 
   在刚刚闭幕的第十三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曹建明检察长充分肯定了五年来检察机关完善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的机制和措施,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深化检务公开,切实保障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所取得的成效,强调要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权力观;要积极探索新的历史条件下检察工作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新途径新机制;要确保各级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和检察人员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接受监督、开展工作、化解矛盾,坚决防止权力滥用;要落实和完善检务公开等相关工作机制。 

    为贯彻落实曹建明检察长关于检察机关自觉接受外部监督的新要求,在广泛接受群众监督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联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服务工作,有效强化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检务公开等工作,7月29日,“检察机关接受外部监督的途径与方式研讨会”在石狮市召开。会议由本报和福建省检察院主办,《方圆》杂志社和《声音周刊》、福建省泉州市检察院、石狮市检察院共同协办。来自当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专家学者以及高检院、部分省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的相关负责人等共计50多人就会议主题进行了交流探讨。

 

    高检院四项举措:着力推进接受人民监督的制度化 

    周永康同志在代表党中央和中央政法委员会致“十三检”会议的贺信中,要求检察机关“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曹建明检察长在“十三检”会议报告中指出“要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权力观”。高检院办公厅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主任文盛堂表示,这给检察机关接受外部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文盛堂介绍说,去年以来,高检院实施四大创新举措,推动了人民监督工作的新进展—— 

    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2010年10月,高检院遵照党中央的要求部署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下发通知和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下称《规定》),对各级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提出了相关的新要求。目前,全国检察机关正在积极稳妥地推行,多数地方由省和地市两级选任人民监督员,有近四分之一的地方由省级院统一选任人民监督员。与此同时,遵照中央的要求和高检院的部署,多数省份陆续选择一到两个条件较为成熟的地市成立“人民监督员选任委员会”,试行在检察体制外选任人民监督员,以确保人民监督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建立联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线和在线交流专网。高检院充分利用现代化的信息科技实现了与监督者的即时交流沟通和视频互动,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履行监督职责提供优良便利的联络服务,同时也为检察机关及时接受人民监督搭建了新型的科技平台。 

    高检院机关实行并部署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2010年以来,高检院机关已两次邀请大学生、社区居民、新闻媒体等各界代表进院参观,与高检院领导和主要业务厅局负责人进行座谈互动交流,使他们走进检察机关、感受检察工作,提高了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同时,高检院还对全国检察机关进一步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作出新的部署,并提出不断适应新形势的新要求。 

    将《人民监督员》专刊改为《人民监督》杂志。《人民监督》杂志是高检院主管、高检院办公厅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与《方圆》杂志社合办的刊物,自改刊以来,以“倾听民意、接受监督”为宗旨,全面展现检察工作的新部署新进展,全方位反映检察机关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情况,深度报道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大代表、人民政协及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及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咨询委员的监督情况。每期出版时都直接向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等监督者赠阅,为他们及时了解检察工作提供方便,形成了监督者与被监督者良性互动的新平台。 

    接受外部监督的制度是否会纳入拟修改的刑事诉讼法?高检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二处处长张步洪个人认为,这次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确定性精神,就是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修改的主要任务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巩固改革成果,会有一部分改革的措施和要求在这次修改中体现出来。但具体纳入哪些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容,还需要看一些具体事务的协调。 

    各地探索:让社会各界依法有序地参与检察工作 

    如何进一步加大接受外部监督的力度?石狮市检察院检察长张温龙认为,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的沟通和联系,主动听取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的重要途径之一,对于检察机关依法、正确履行检察职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石狮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吴美满介绍了该院加强代表委员联络工作的具体做法:建立一系列联络代表委员工作制度,包括健全对口联系制度、定期走访代表委员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专题工作汇报制度、征求意见反馈制度等,将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吴美满还以一个实例说明该院系列制度运作的成效。2010年,石狮市检察院办理了一起两村村民因风水斗殴案件。由于案件涉及面广、影响大,为求得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该院决定举行听证会,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以及专家学者参加,通过听证会,使人大代表等亲身体验检察机关的办案理念、办案程序以及法律适用等,深入了解检察机关的整个办案过程,最后,代表们普遍认为,检察机关对该案犯罪嫌疑人依法作相对不起诉处理能取得三个效果的最好统一。该院采纳了人大代表等的意见,召开检委会依法决定对涉案17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两村村民握手言和。该案后来被高检院列为首批指导性案例之一。 

    石狮市检察院还成立了以检察长为组长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领导小组”,将办公室确定为负责协调联系人大常委会及人大代表的日常办事机构,并将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工作人员及院内设各部门负责人联系电话报送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法工委。该院还实行联络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形成以检察长对联络工作负总责,分管副检察长具体负责,办公室为联络组织协调机构,监察科为联络督办机构,各业务科室负责人为具体联络员的联络制度,大大提升了联络工作的实效。 

    江西省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甘霖谈到,虚心接受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能有效改进检察工作。该院通过走访代表、召开代表座谈会、发出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在每年的省人代会分组审议两院工作报告期间,该院都派出中层以上干部认真听取代表们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代表们提出的各类意见和建议,该院均高度重视,先由办公室进行整理、分类,呈院领导批示后,按照管辖分工,分别交由有关处室或市院办理,限期提出整改措施,认真落实,并及时将整改措施和落实情况专函反馈有关代表及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 

    为了让社会各界更好地监督检察工作,与会代表认为加大检务公开的力度十分重要。广东省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吴声堂介绍说,2008年以来,广东省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率先出台《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全面推行阳光检务的决定》,部署在全省推进阳光检务工作,不断丰富阳光检务的内容、形式和实现方式,构建长效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不断增强检察执法公信力和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2010年8月,广东省检察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阳光检务工作的意见》,使检务公开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 

    据北京市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卫杰介绍,北京市检察机关开展“检务公开”的经验是,通过“检务公开”,将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结合起来;把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法律依据、标准和相关制度等常规性公开与重要工作、重大案件的公开结合起来;把专题性、阶段性的公开与经常性的公开结合起来,使代表、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民主监督逐步实现制度化、经常化。 

    卫杰表示,该市检察机关通过推行“检务公开”,一方面,检察机关可以及时听民声、汇民情、集民智,解民困;另一方面,通过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积极推出便民、利民、惠民的工作举措,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切实感受到检察队伍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形象,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拓展了服务大局和执法为民的广度、深度和成效,从而构建起和谐的检民关系,为检察工作营造了良好的外部氛围。 

    面临的难题:期待多方合力破解 

    在各地的探索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比如,如何将公民的政治参与、人民监督的有序性与办案程序有效地衔接起来?如何保障监督者的知情权?如何把握好检务公开的规律?如何处理好检务公开与保密的关系?与会人员坦言,这些问题需要更深入的探索,尤其希望能从立法等更高层面上破解实践中遇到的难题。 

    四川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主任任会龙表示,为了将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与办案程序有效地衔接起来,该省检察机关采取的办法是:积极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评议。但人民监督员主要是通过听取被监督事项承办部门的汇报,根据相关证据提出意见,对于某些情形的监督甚少,其原因是不知情,不了解查办的具体案件和各个执法程序,因而对办案人员是否规范执法、秉公办案等可能提不出更多的监督意见。 

    要解决这一问题,任会龙建议,一是要坚定不移地建立健全定期通报制度,各相关业务部门要定期通报本部门办案工作情况,尤其是自侦部门要建立案件反馈制度,真正使人民监督员知晓明了有关监督内容,方便其发表监督意见和建议。二是要积极组织人民监督员参与相关执法活动和专项检查活动,使他们切实体会到检察机关执法的具体情况,增强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工作的认识和感悟。 

    任会龙认为,三是要正确区分“检务公开”和保守国家秘密的关系。目前,有些检察院因办理的自侦案件尚在侦查过程中,涉及案件保密强度高,从保密角度出发,认为不宜让人民监督员介入。在保密与知情关系的处理上比较难把握,这就需要人民监督机构加强与自侦部门的沟通配合,在检察长领导下协调处理好办案与接受监督二者的关系,处理好“检务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的关系,避免出现因办案紧迫、保密而拒绝接受监督的尴尬。 

    湖南省株洲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陈自力认为,改革完善人民监督员选任方式才能体现人民监督员制度外部监督的特性。为此,株洲市由市委政法委牵头,成立了以市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市检察院检察长和市委政法委一名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的株洲市人民监督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加强对全市人民监督员工作的组织和领导。领导小组由市委政法委、市检察院、市人大内司委、市政协群团法制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律师协会等单位各选一至二人组成,同时选取一定数量的法学专家、新闻媒体代表、工人代表和农民代表组成“人民监督员选任委员会”,为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认为,对于检务公开,目前所面临的问题是公开的对象、范围以及程度等问题。怎样公开既能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公开的信息正是公开的对象想了解的,又能确保所公开的信息是精准的?这需要深入研究统筹考虑。王琳建议,在每个检察机关都成立一个公共关系小组,由检察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各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 

    在公开渠道上,王琳认为,除了传统的纸质媒体,还应顺应网络时代的潮流,利用网络手段加强检务公开,使更多公民能更方便地了解检察机关的职能、职权,这样也能在一些重大舆情事件发生的时候,引导舆论,减少公众的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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