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向银行贷款进而购船搞运输,经营期间又赊购柴油。致富后有钱不还,为规避执行,还把自己的车登记在其弟名下。近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通过执行联动机制,成功执结吴某所背负的两起恶意规避执行案件。
2009年9月,吴某以经营沙船为由向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涪陵支行借款人民币115000元,由吴某的弟弟、金某作连带担保,并约定利率和还款期限。期限届满,吴某未还款。2011年4月7日,经涪陵区法院调解,吴某应在2011年7月5日前归还20000元,同年12月20日前付清本金和利息。吴某欠邹某柴油款纠纷一案,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作出民事调解书,吴某应于2011年7月20日前归还邹某柴油款本金25800元,若未按期归还,则应从2010年11月20日起每日按本金1%支付滞纳金至付清时止。
两份调解书生效后,吴某均未按期履行义务。两案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人员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吴某,其拒绝配合执行。通过执行联动机制,执行人员发现担保人吴某的弟弟在涪陵车辆管理所登记有越野车一辆后,随即对该车辆进行扣押。
8月18日,被执行人吴某赶至法院找到案件承办人员,称所欠钱自己会还,法院扣押的车虽登记在担保人名下,实已于去年5月卖与他人并交付,因需办过户手续,请求法院解除扣押。对于问及打算如何履责,吴某耍起了缓兵之计,只是敷衍强调等他人还钱后,会马上还支付。执行人员深入细致地做其思想工作,吴某仍旧没有履责的真实意思表示。期间,吴某紧紧抓住手上的包,执行人员从中看出端倪,要求吴某依法申报财产并交出随身携带财物,否则将依法对其进行强制搜查。不得已,被执行人吴某交出随身携带的现金23000元、银行卡、存折及多达几十万的银行进帐回单。在事实面前,吴某终于承认法院扣押的车辆是为其所有,只是为了躲避债务纠纷,登记在其弟弟的名下。执行人员严正指出其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是错误的、违法的,并警告若其一味顽固不履行生效判决,将对其实施司法拘留。最终,在法律威慑、执行人员的思想教育下,被执行人吴某与两案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
就在和解协议达成后,当天上午,被执行人吴某将执行款40000元支付给申请人邹某。随即, 执行人员顶着40度高温赶至武隆海事处,将范某的运输船只予以扣押。
次日,吴某按和解协议约定将第一期执行款20000元支付给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涪陵支行。至此,被执行人吴某所负的两起执行案件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