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我给被告干活,手受伤断掉两个指头,难道不应该由被告赔偿吗?不要给我讲别的,我就认这个理!”
被告:“原告是给我干活手受的伤,但是他自己不注意,靠近吊车皮带轮,我不该负全责,赔偿数额请求太高,我不能接受!”
8月22日,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构扒法庭调解现场,原告王某与被告毕某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争执不休,各执一词。调解工作一时陷入僵局。办案法官迅速意识到,本案调解工作的难点是双方当事人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损害归责原则的认识。
通过庭审和现场勘查查清事实后,法官找准症结,用浅显易懂的语言向双方当事人解释了相关法律法规,并举出生活中实例帮助当事人理解。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时,应当知道被告使用的三脚架吊车具有危险性,更不能用手接近吊车的皮带轮,而其手指正是被转动的吊车皮带轮绞断,原告不能说对此没有责任。而被告使用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吊车,皮带轮周围也无任何防护设备,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分清双方的法律责任后,通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原、被告之间又系舅老表关系,都各自做了让步,原告主动由请求赔偿损失65450元降到20000元,最后在旁听亲属的劝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9000元。被告当即支付10000元,余额在年底前付清。双方当事人满意而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