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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精品仲裁案件十大精品案件

中国法律网公检法司频道 来源:互联网 2011-8-29  『双击自动滚屏』
 
    [平仲调字(2007)第36号案情]2005年8月,白某预付12万元分期购买某公司底商房。一年后因白某家里老人生病、孩子上大学,需支付巨额医疗费和学费,家庭出现困境,无力支付剩余房款。白某多次与该公司协商退款,解除合同未果,遂于2007年9月向平顶山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合同,退还已付房款。仲裁庭了解和考虑到实际案情,发动多方力量,找到了新的购房者,白某退房,公司退款解除合同,再与新的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案件结束。
    [点评]在这起案件中,房地产公司没有过错,也没有退房、退款的法律依据。如果从法律和事实上作出裁决不能解决白某的困难,也于房产公司不公。此案裁谁胜出均无好的结果。在谁对谁错上下功夫解决不了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解决白某的困境,又不损害房产公司的利益,仲裁庭另辟蹊径,委托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士,帮助寻求新的买主。在确定了案件审理的思路后,经过多方努力,终于将该房转让。做到了白某、房产公司、新购房人三方满意。使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一把钥匙开一把锁。本案看似简单,但真正做到互利双赢,却难能可贵,充分显示出仲裁员良好的职业精神和精湛的业务功底,案件的处理达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高度统一。一个家庭出现变故,陷入困难之时,是仲裁伸出温暖的双手,让他们摆脱了困境,看到了希望。仲裁秉持关注弱势、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的理念,用智慧和美德诠释了亲和仲裁、仲裁为民的价值观。
                                               (点评人:车书宽 平顶山市工商局局长 平顶山仲裁委仲裁员 )   

十大精品案件之二

急当事人所急  连夜处理纷争
忧当事人所忧  抚慰受伤心灵

    [平仲裁字(2010)第262号案情]农民工李某为某公司维修工棚,不慎从棚上掉下致头部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妻及三个年幼的孩子悲愤不已。李家亲朋于是围堵公司讨说法,致使矛盾激化。2010年11月30日下午6点,双方请求仲裁。仲裁委当即立案并当即组成仲裁庭开庭主持调解,经多个回合耐心细致的做工作,当事人之间就赔偿款及李某的安葬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仲裁员连夜工作,次日一早,根据双方调解意见出具的裁决书送达双方。裁决结果为由某公司在15日内一次性赔偿李妻及三个子女13万余元。双方满意案结事了。
    [点评]非正常的死亡,尤其是家中顶梁柱的失去给亲人带来的痛苦是可以想象的。亲人的赔偿如何解决?今后的生活如何保障?这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将会使矛盾进一步激化。在李某尸骨尚未入土之际解决双方纠纷,可见处理问题有多难,时间要求有多急。仲裁应当事人之需,急当事人所急,在暮色来临时介入,当晚主持调解成功。次日,双方领取依调解协议制作的裁决书。仲裁的快捷得以彰显。
本案的快速、高效处理完美展现了平顶山仲裁委“亲和仲裁、高效仲裁”的服务品牌。仲裁员及仲裁工作人员以构建和谐为己任,以“严细深实快”的工作作风,让被痛苦笼罩的一家人看到了救助的希望。仲裁员的苦口婆心最终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一定的赔偿抚慰了他们创伤的心灵,平息了他们的怨气。事故无情、人间有爱。仲裁人以对事业的无限忠诚,春风化雨,使案件画上了圆满句号,不仅给当事人送去了和煦的暖阳,也赢得了人心,赢得了声誉。
                                      (点评人:袁翠竹 平顶山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平顶山仲裁委副主任)

十大精品案件之三

案件一波三折  仲裁一锤定音

    [平仲裁字(2006)第1205号案情]2004年9月,某机关与天津某公司签订了《弱电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方不得将该施工项目转包他人。但天津某公司擅自将该项目转包上海某公司,后因质量问题产生纠纷。某机关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平顶山仲裁委申请仲裁,而上海某公司以天津某公司和某机关为被告在天津市某法院起诉,索要工程款。同时,天津某公司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某机关也多次赴天津提出管辖异议。最终,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天津某公司的管辖异议,天津某法院也裁定中止审理,由平顶山仲裁委受理。仲裁庭先后三次开庭,并果断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项目中的专业性问题进行了司法鉴定,认定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裁决天津某公司继续履行修复完善工程项目等合同义务,并驳回了天津某公司的反请求。
        [点评]本案是一起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首先涉及案件管辖权问题。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虽经一波三折,最终由平顶山仲裁委管辖。本案在审理中,又涉及反请求和追加第三人等程序问题和实体方面的专业技术问题,承办人员认真理清案情,准确把握争议焦点,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为解决争议的关键,在当事人对质量各执一词,对是否进行鉴定争论不休的情况下,果断作出进行司法鉴定的决定,最终依据鉴定结论和相关证据,在经调解无果时,及时做出了裁决。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裁决合法公正。有效的定纷止争,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体现了仲裁员良好的职业精神和精湛的业务素质,彰显了仲裁简洁公正的魂力。
                  (点评人:刘怀江 平顶山仲裁委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  原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 )

十大精品案件之四
        
运用友好规则审案 彰显仲裁和谐魅力

    [平仲裁字(2010)第186号案情]北京某公司与河南省某公司签订《XX环保工程合同》。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材料价格暴涨等因素,北京某公司增加了施工成本和难度。工程竣工后,双方因工程量增加、材料价格上涨等问题产生争议。北京某公司要求支付争议部分工程款约4000万元。本案仲裁期间,双方同意按照《平顶山仲裁委友好仲裁规则》处理本案,并承诺接受仲裁庭在双方报价差额内作出的裁决数额。最终,申请人撤回了部分申请,仲裁庭在双方报价差额200万元内居中裁判,裁决河南某公司支付北京某公司1900万元,双方争议圆满解决。
        [点评]《友好仲裁规则》是平顶山仲裁委在审理案件中实施的一项创新制度。其适用前提是双方当事人自愿采纳,该规则比普通程序简单明了,其显著特点是不在孰是孰非上做文章,只在解决问题上下功夫。这项制度形式新颖、方法灵活、程序简单、容易使双方在非对抗中化解纠纷。
本案是采用友好规则审理的一个典型案例。仲裁庭在查清案件事实权衡各方利弊得失的基础上让双方报价,即债权人报出最低底限的款项请求,债务人报出最高支付款项的数额,然后由仲裁庭权衡各方利益居中“定夺”。整个审理过程均处在“和为贵”的开庭氛围中。友好规则为双方搭建了调解平台,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成为处理纷争的主旋律。
    本案争议数额较大,在仲裁庭主持下,申请方由最初剑拔弩张,到主动撤回部分请求,再到采用选择友好方式解决纠纷,为维系良好的合作关系以及顺利拿到工程款,作出了较大的让步。被申请方考虑到申请人对工程的高难度付出以及施工成本的增加,开始理智的面对现实,并同意最大限度地再支付相应工程款。仲裁庭居中裁决,一锤定乾坤,使纠纷完美“谢幕”,双方握手言和。
平顶山仲裁委实施的《友好仲裁规则》为仲裁的快速、高效插上了腾飞的翅膀。这项制度的实施并将越来越受到市场经济主体的青睐。
                         (点评人:袁相远  平顶山仲裁委办公室负责人 平顶山市政府公职律师)

 十大精品案件之五
      
      把减少对抗作为办案的金钥匙
以实现双赢作为案件的归宿地

    [平仲裁字(2010)第067号案情]2006年3月河南某化工有限公司(申请人)与上海某电器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签订开关柜订货合同。后因双方供货时间产生纠纷,申请人提出让被申请人及时供货,并赔偿损失;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让申请人支付仓储款并赔偿损失。仲裁委立案后,当天驱车到外地送达文书,并向被申请人送达了一份和谐处理案件的建议书。开庭后,经仲裁庭做工作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5日内一次性补偿被申请人60万元,被申请人同时向申请人供货。双方领取调解书后,在仲裁庭主持下,三日内即履行完各自的义务。
        [点评]本案是一个相对复杂、疑难的案件,一方为外地公司,一方为本地公司,互有本诉与反诉,而且纠纷时间长,责任难划分;本案又是一个火药味极浓的案件,双方对抗情绪严重,互不相让;本案还是一个时间要求较紧的案件,仲裁时间长,就会使双方损失进一步扩大。面对如此局面,仲裁员经过开庭,耐心做调解工作,使案件的处理结果达到了双方都满意。
    总结起来,该案有如下可贵之处:第一,查清案情、划分责任。开庭过程中仲裁庭凭睿智仔细斟酌每一个证据,凭认真查清任何一个细节,最终拨开迷雾见青天,对事实的判断,对责任的划分使双方当事人心悦诚服。第二,高效办理,快速结案。该案当天立案当天驱车到外地送达当事人。除去法定的答辩期限外,从开庭到结案仅用了7天时间,快速高效的仲裁理念得以充分体现。第三,和谐仲裁贯穿始终。仲裁庭耐心细致,不厌其烦地做双方工作,创造宽松和谐的环境,让双方换位思考,从长远考虑。最终,化干戈为玉帛,握手言和。第四,延伸服务,督促履行。案件结束了,但仲裁庭服务没有停,他们积极提供延伸服务,督促双方完成了各自应履行的义务。纵观本案,充分体现了亲和仲裁、高效仲裁的办案理念。
                                (点评人:周留柱 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十大精品案件之六

积重难返 17年纠纷困扰双方 
亲和仲裁  两个月内案结事了

    [平仲裁字(2009)第098号案情]1992年8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双方约定:甲公司以144万元价款转让给乙公司约18亩土地使用权及地面附属物。协议签订后,乙公司仅依协议向甲公司支付了20余万元,甲公司上百次找乙公司协商此事,时间长达17年之久。2009年1月,双方选择平顶山仲裁委解决此案纠纷,甲公司请求裁决乙公司支付土地转让费、滞纳金等费用。仲裁庭本着以和为贵的仲裁理念,多次开庭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双方握手言和,2009年2月,仲裁委依据调解意见制做了裁决书。困扰双方17年的纠纷,两个月内案结事了。    
    [点评]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本案债务纠纷长达17年之久,要使双方握手言和,决非易事。本案的成功解决,首先得益于仲裁的非对抗性解决纠纷机制,仲裁的非对抗性有利于弱化矛盾,有利于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商业关系和人际关系,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团结,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其次得益于仲裁庭高超亲和的仲裁技能。本案的法律关系比较明确,债务人依法应当履行义务。但仲裁庭没有仅仅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一裁了之,而是着眼于如何在合法的基础上化干戈为玉帛,让17年的对抗到此画上句号。他们用亲近和谐的状态、亲情谦和的态度架起了一座由对抗通向和谐的桥梁。最大限度的彰显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仲裁优势,让双方在非对抗性仲裁平台上,表达意愿,着眼未来,求同存异最终握手言和。该案的成功充分彰显了平顶山仲裁委秉持“减少对抗、增强灵活、构建和谐、实现双赢”的仲裁理念,是仲裁员用智慧诠译了亲和仲裁的价值所在。
                      (点评人:徐双喜 平顶山学院政法学院书记  平顶山仲裁委仲裁员)

十大精品案件之七

案件处理:自治、简洁、高效、灵活
案件结果:公正、经济、亲和、双赢

    [平仲裁字(2008)第157号案情]2008年12月25日,某农信社为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对黄某等35户有还款意向的借款人提起仲裁申请,并希望仲裁委在年底前作出裁决。仲裁委受理后,创设了仲裁“一揽子协议”,将仲裁规则中相关期限规定等问题在一份“协议书”中予以约定。立案的同时积极开展庭外调解。最终,35起纠纷在一周内处理完毕,申请人实现了清收盘活的目的,被申请人也得到了减免部分利息的实惠。
    [点评]本案的案情并不复杂,但涉案当事人较多,文书送达、委托代理、组织开庭等事项程序复杂。如果按步就班地处理,很难在短期内结案。考虑到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双方都有及时结案的愿望,仲裁员从维护当事人利益为出发点,发挥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由当事人自己设置程序,实现了快速结案。本案的亮点在于:
一、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意思自治是仲裁法律制度的精华。让当事人自己决定程序事项,使“意思自治“在本案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二、简洁、公正、高效、灵活。
    “一揽子协议” 包含了放弃答辩期限、庭前准备时间、仲裁员选定、仲裁费用负担等。当事人一次解决了所有程序事项,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既合法,又使案件快速进入审理通道,展现了仲裁的“简洁之美”,体现了“公正、高效”的仲裁灵魂,彰显出“灵活”的仲裁理念。
三、 经济、和谐、双赢。
    通过仲裁员的细致负责的工作,平衡了双方关系,兼顾了双方的利益,积极促使双方达成减息还款协议,农信社实现了清收盘活的目的,债务人也减轻了经济负担,展示了仲裁的“经济之美” ,体现了“和谐”、“双赢”的仲裁理念。
    七日内审结35起案件,并收到了“案结事了”的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体现了仲裁员的崇高执业道德和尽职尽责的敬业精神。更值得赞扬的是,整个案件的处理,融入了平顶山仲裁委员会仲裁文化的方方面面,展现了仲裁的“自由之美”、“经济之美”和“简洁之美”,体现了“公正、高效”的仲裁灵魂,彰显出“灵活”“、“和谐”、“双赢”的仲裁理念,为树立“高效、亲和”的服务品牌重重抹上了一笔。值得推广学习。
                       (点评人:刘印卿 平顶山市律师协会会长 平顶山仲裁委仲裁员)
十大精品案件之八
       
拆迁补偿引纠纷    平衡利益巧化解
     [平仲调字(2006)第13号案情]2003年5月关某购买某公司商品房一套。一年后,该公司接上级有关部门通知,电厂扩建,该房所占地皮属扩建范围需要拆迁。某公司及政府有关部门多次作关某工作未果。某公司申请仲裁,请求终止合同。后关某反请求要求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7万元。立案后,关某及该楼多户居民多次到有关部门反映拆迁补偿问题,且情绪激烈。本案仲裁员为辨清事实,亲临现场勘察,经过多次开庭及苦口婆心的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一致意见:终止合同,交还房屋,某公司退还关某已交购房款后另支付各项补偿费5万余元。同批解决的还有其他7户居民纠纷。
        [点评]随着大规模城市化建设的兴起,拆迁补偿纠纷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矛盾的一个焦点,其背后政府、开发商、被拆迁人三方利益博弈的复杂更增添了该类案件的处理难度。拆迁补偿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如何妥当处理此类案件是考验仲裁者素质的试金石。
本案中,我们看到了平顶山仲裁人良好的职业素养、和敢于担当的勇气。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关系、请求与反请求关系,面对复杂案情,仲裁员熟练适用法律条分缕析,体现出深厚的法律素养;双方针锋相对、补偿价款悬殊差距,面对双方各执一词,本着“和为贵”的精神,仲裁员苦口婆心,展开多轮调解,体现出仲裁人为当事人着想的韧性与耐心;拆迁补偿动辄涉及多方利益、问题敏感、处理难度大,平顶山仲裁委知难而进,妥善处理,为人民谋福、为政府分忧,体现了勇于担当社会责任的可嘉勇气。
一滴水能反映出太阳的光辉,案件之所以成为精品,不一定在于其标的大小,也不仅仅看其法律关系多么复杂。案件之难在很多情况下表现为如何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对不同利益进行平衡取舍的高超技巧以及对涉案当事人各方权益的兼顾与关照。从这个意义上讲,该案件被评选为精品当之无愧。
(点评人:辛巍巍 荆州市委党校副校长 平顶山仲裁委仲裁员)
十大精品案件之九
   
以和为贵定纷争 握手言和求双赢   
    [平仲裁字(2010)第058号案情]2007年,某单位在建设综合楼过程中,将楼房的商用部分进行出租融资。2007年8月,张某与出租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了预付租金和房屋交付使用时间及违约责任。张某预付了首期租金后,发现房屋不可能按约定期限交付,便停止向出租方支付租金,房屋迟延两年后向张某交付,为此,张某请求裁决出租方支付巨额违约金。仲裁庭为妥善处理纠纷,化解矛盾,积极做好双方的调解工作,给双方讲明利害,最后双方同意用合理延长出租期限的方法,免除了出租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实现了双赢目的。 
    [点评]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本案中,张某与出租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应为有效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但出租方因为客观原因使合同履行不能,存在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仲裁庭站在重调解,促和谐的高度,不仅仅是对张某的请求是否合法作出理性判断,重在围绕张某的请求寻求调解方案。就本案来看,仲裁庭判断张某的请求是否合法并不难,仲裁庭仅针对张某的请求作出支持请求的裁决也无可非议。但这样做并不能化解矛盾做到案结事了,仲裁庭以社会和谐为己任,在寻找调解方案上下功夫,他们勇担重任,自加压力。经过不懈的努力,终于找到了让双方都满意的调解方案。用延长承租期限来弥补因对方违约给张某造成的损失。张某的请求,不仅得到了法律的支持,更重要的是得到了对方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仲裁庭用自己对法律的信仰和对社会的责任,化解了矛盾,平息了纷争,实现了双赢。真正践行了仲裁“以和为贵,以人为本”的仲裁理念。         
                                (点评人:张全营 平顶山市政法委副书记)
  十大精品案件之十
     
维权之路遇障碍 仲裁邀请解困惑

    [平仲裁字(2008)第137号案情]2008年7月4日,马某驾驶摩托车与曹某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马某人身受到伤害。马某要求曹某赔偿,曹某以其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为由指示马某直接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是曹某,保险赔付对象也是投保人曹某为由,拒绝直接向马某理赔。2008年12月5日,马某求助平顶山仲裁委,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平顶山仲裁委本着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的仲裁宗旨,通过多次协调,终于使马某、曹某、保险公司三方达成了仲裁协议。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仲裁庭不厌其烦地和三方沟通最终达成了调解意见,平顶山仲裁委依据当事人的调解协议制作了裁决书,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点评]仲裁以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为前提。本案中,虽然肇事人曹某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仲裁协议,但受害人马某不管是与肇事人曹某还是保险公司,均不存在仲裁协议。当受害人马某求助于平顶山仲裁委寻求解决问题时,仲裁委多次协调,向肇事人曹某和保险公司主动发出仲裁邀请,最终使受害人马某、肇事人曹某、保险公司三方达成了仲裁协议。这是仲裁委发出仲裁邀请之后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实现诉讼与仲裁较好衔接的范例。
仲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倡导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善待他人的理念。正是基于此种理念,本案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查明基本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多次对三方当事人进行合法、合情、合理的调解,最终三方握手言和并达成了调解意见。社会效果良好。
事故发生后,如果纠纷久拖不解,长时间与肇事方及保险人讨价还价,打官司,对于受害人而言其痛苦不言而喻。该案处理中,仲裁委急受害人之所急,在不违背法律的基础上灵活处理,将三方当事人有机地统一在一起解决纠纷,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真正体现了仲裁的和谐之美。
                   (点评人:王东明 法学博士 河南城建学院副教授 平顶山仲裁委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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