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前,宜阳一肇事司机致一死一伤,一审以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为由,被判处缓刑。再审时,肇事司机却拒不到庭。8月2日,被宜阳县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
2007年9月19日12时40分,宜阳县高村司机卫汉都(化名)驾驶小型客车在县城肇事,致一死一伤。事故发生后,卫汉都当即下车,在拨打了“120”、“110”救人和报警电话后即离开了现场。7天后投案并交代了犯罪事实。交警部门认定卫汉都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同年10月10日,卫汉都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逮捕。开庭审理时,卫汉都提交了该案中的死者、伤者的父亲宋某书写的申请,内容是:“宜阳县人民法院:关于卫汉都交通肇事一案,我作为受害人家属,民事赔偿部分由我和卫汉都家属自行协商解决。我不再追究卫汉都的刑事责任,并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理。”11月23日,宜阳法院判处卫汉都有期徒刑1年,缓期执行2年。宣判后,卫汉都被当庭取保候审释放。但判决生效后,双方就赔偿问题仍没有达成协议,2008年2月,宋某通过诉讼,经宜阳法院主持调解,卫汉都与车主黄某、陆某自愿共同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22万多元,并已履行完毕。
之后,宋某向宜阳法院提起申诉,认为卫汉都肇事后当即逃离现场,不及时救人,事过8天才投案,理应认定为逃逸。2009年3月,宜阳法院作出再审决定。但在再审开庭审理时,卫汉都却拒不到庭,2009年10月宜阳法院作出逮捕决定,但多次抓捕未果,直到今年6月21日才被抓捕归案。
宜阳法院再审审理认为,卫汉都在肇事后虽然拨打救人和报警电话,但在交通警察未到达之前即离开现场,属肇事逃逸。卫汉都在原审中投案,而在再审时却逃避法律追究,不属于自首。因此,宜阳法院再审撤销了原审判决,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