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今年4月,全国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座谈会在福建省三明市召开。会议要求坚决贯彻落实王胜俊院长提出的“坚持、完善、改革、发展”少年法庭工作八字方针,努力开创全国少年审判工作新局面。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不断探索、勇于实践,在队伍建设、制度和机制创新、审判方式改革等方面取得的新突破和新成就,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同。从今天起,本报开辟专栏,对北京、上海、河南、福建、重庆、苏州、成都、贵阳8个省市法院少年审判工作的亮点进行报道。今天刊登综述《坚决贯彻“坚持、完善、改革、发展”八字方针》,全面介绍近5个月来全国法院的贯彻落实情况,敬请读者关注。
今年4月中旬,全国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座谈会在福建省三明市召开。会议坚持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提出的“坚持、完善、改革、发展”少年法庭工作八字方针,要求全国法院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少年法庭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因地制宜,创新管理,进一步强化少年法庭的职能作用;争取支持,形成合力,进一步扩大少年法庭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记者日前获悉,“三明会议”召开后的五个月以来,各地法院高度重视,认真学习会议精神,少年审判的管理工作更加科学有序,机构和队伍建设取得了新的突破,制度创新更加规范完善,综合效能进一步巩固加强,少年法庭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管理工作更加科学有序
实践证明,少年审判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增强做好少年法庭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强化少年法庭的职能作用,扩大少年法庭的覆盖面和影响力,都需要科学有序的管理。
记者获悉,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对少年审判工作高度重视。周永康同志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积极推进包括少年司法工作在内的社会管理创新,以巩固国家的长治久安。王胜俊院长在2009年听取少年法庭工作汇报时也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少年法庭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并要求切实加强对少年审判工作的指导和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201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见》,从思想认识、组织领导、队伍建设、特色制度、改革探索、配套机制、考核保障等7个方面对少年法庭工作科学发展提出了目标,指明了方向。
“三明会议”后,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进一步加大了少年法庭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的工作力度,正在广泛征求全国少年法庭和民事审判庭法官们的意见,争取尽快出台《关于审理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的受案范围;对全国法院少年法庭机构及法官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全面掌握少年法庭机构、人员情况,对少审法官的调配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和指导;下发通知,要求各高院尽快报送社会调查以及其他特色工作制度的情况,尽快掌握各地实际情况;开展调研,把符合少年审判实际的管理方式、绩效考核办法收集起来,选择部分实际效果好的供各级法院参照学习,进一步推动完善少年法庭审判管理工作。
机构和队伍建设取得新突破
少年法庭的机构和队伍建设,这是少年审判工作不断发展的基础工作,也是做好少年审判工作的重要舞台。
记者获悉,早在200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在全国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的通知》以来,17个试点中级人民法院积极从其他业务部门抽调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审判人员,目前已经建起了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庭,并促进、带动了辖区法院少年审判机构的建立和完善,产生了“设立一个少年法庭,影响、带动一整片”的良好辐射效应。到2010年末,17个试点中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共有审判人员、书记员179人,同时都配备了熟悉民事审判业务的副庭长。
“三明会议”以来,各地法院积极行动,力争在少年法庭机构、队伍建设领域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北京高院党组决定将原来内设在刑事审判庭内部的“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办公室”独立出来,更名为“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配备专门的编制和人员,负责辖区内少年法庭的日常指导工作。
河南法院则进一步推动少年法庭机构、队伍建设。其中,郑州中院为少年法庭选配10名高素质人员,解决了有编无人的困难;驻马店中院则专门下发文件,统一了受案范围,辖区法院也全部设立了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信阳中院积极向市委、市政府领导汇报,争取编制,成立了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庭。
湖北高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将武汉、孝感两个中院列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批试点单位。其中,武汉中院在下属5个基层法院中设置了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孝感中院将该院及下属5个基层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的受案范围,由单纯的刑事案件扩大为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案件、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
河北省廊坊市中院不仅成立了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还要求所辖基层法院全部成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目前已有4家基层法院少年法庭编制获批准。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法院亦成立了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至此,苏州市两级法院实现了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的全覆盖。
制度创新更加规范和完善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作为1984年才成立第一个少年法庭、2006年才开始在17个中级人民法院展开试点工作的少年审判来说,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记者获悉,200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在17个中级人民法院开展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以来,少年法庭在制度建设上有了巨大的提升和发展。现在,各试点法院都及时制定了符合少年审判实际、操作性强的审判管理制度,明确了少年法庭的工作职能和受案范围,规范了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程序。目前,各试点法院均为少年法庭受理的案件统一编制了单独的“少”字案号,并就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民事审判工作制定了专门的操作规程,为试点工作取得良好成效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
“三明会议”后,各地法院继续“摸着石头过河”,在探索中不断积累经验,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审判制度日趋完善。
重庆高院联合重庆市综治办、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等单位联合制定了《重庆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全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推进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夯实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基础。
福建高院下发通知,要求全省法院切实加强对社会调查报告、圆桌审判、心理评估干预机制、免除前科报告义务、指定管辖集中审判等重大改革经验和制度举措的总结调研与推广适用。
上海高院明确提出要建立“心理干预机制”,组建为少年法庭服务的“心理辅导员”队伍,并用两年时间对全体少年审判法官进行心理咨询师资质培训。
北京高院召开专门会议,在全市推广未成年人心理干预评估制度,并研究制定全市法院统一适用的《涉诉未成年人心理评估干预工作规范》。北京市东城区法院还制定《东城区涉少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对社会调查报告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提高了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江苏省常熟市法院联合当地司法机关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制定了《关于封存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的实施意见(试行)》,进一步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促进失足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
综合效能进一步巩固加强
工作的好坏,制度的优劣,判断的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实践中展现出来的综合效能如何。
记者获悉,2006年8月开展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以来,17个中级人民法院及所辖基层法院少年法庭工作的整体水平明显提升,综合成效显著。北京、三明、洛阳、佳木斯、石家庄、乌鲁木齐等试点中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有的被评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先进集体”,有的被授予“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曲靖、阳泉、南昌、苏州等试点中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得到了当地党委、政府和社会的一致好评;上海、广州、青岛、成都等试点中级人民法院加强了对少年法庭工作的调研,总结推广试点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有的还创办了专门刊物,指导少年法庭工作;有的试点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网络对少年法庭工作中的亮点和涌现出的先进集体、个人进行广泛宣传,尚秀云、李其宏、詹红荔等优秀法官的先进事迹产生了强烈的社会反响。
同时,在人民法院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司法保护不断拓展。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发案先扬后抑,已出现总体下降的趋势。2008年全国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数同比2007年增长1.58%;2009年同比2008年下降12.7%,是1997年以来的首次下降;2010年同比2009年又大幅下降12.13%。与此同时,2007年至2010年间,少年法庭受理了10万余件涉及未成年人抚养费纠纷的案件,还受理了7000余件探望权纠纷案件。
“三明会议”后,各地法院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找准少年法庭工作与三项重点工作的结合点,通过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工作,深入一线,深入实际,主动服务,积极作为,大力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努力实现少年法庭工作的新飞跃。
工作中,河北省石家庄中院作为综合审判庭试点法院,其少年法庭只受理刑事案件,未能充分发挥综合审判的职能作用。“三明会议”以后,石家庄中院在河北高院的督促指导下,认真整改,迅速恢复了“三合一”的受案范围,同时要求全市法院全部成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加强了基层法院少年法庭与中院少年法庭的审判业务相衔接,对涉少的刑事、民事、行政、减刑假释等案件实行统一归口审理,单独编号。
青海、湖北、江西等高院及时调整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进一步充实刑事、民事、行政专业的领导和法官,少年法庭工作的综合效能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
来源: 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