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江西省司法厅监察室
根据监察部驻司法部监察局关于做好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通知要求和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暂行规定》及补充规定,驻江西省司法厅监察室在开展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中,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认真履行监察职责,保障了国家司法考试的顺利进行。现就我们的一些做法与体会和大家做交流。
一、围绕一个中心开展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
在每年的国家司法考试工作中,我们按照围绕一个中心、坚持三个“有利于”的工作思路,开展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一个中心:就是要通过监督检查,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工作顺利进行。三个“有利于”:就是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要有利于保证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有利于“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全面体现,有利于维护应试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司法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
二、突出两个环节开展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
在每年的考试工作中,我室坚持对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两个重点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一是派人列席国家司法考试职能机构与监察事项有关会议,及时了解相关信息,有针对性的安排和开展工作;二是考试期间,派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现场监督检查的内容有五个方面,即:各考点国家司法考试规章制度、应急预案和每日一报等制度贯彻执行情况;考试试卷交接、存放、运送、启用、回收等保密工作规定和要求落实情况;考点、考场是否按照规定设置,预防作弊设施准备及使用情况;考试组织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考区司法行政机关在维护考风考纪情况。
三、履行三项职能开展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
为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工作顺利进行,驻厅监察室切实履行了三项职能:一是监督检查国家司法考试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二是受理对国家司法考试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控告、检举;三是调查处理对国家司法考试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的行为。自开展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以来,由于加大了行政监察力度,全省国家司法考试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发生违纪违法行为。
四、落实“四项责任”开展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
为了使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落到实处,我室会同国家司法考试处认真落实了四项责任:一是省厅分管领导代表省厅分别与各设区市司法局领导签订责任状;二是与省厅派往各考区督考组长签订责任状;三是与试卷保管单位签订责任协议书;四是要求各设区市司法局领导分别与各自考试工作部门、监考人员、考点学校负责人签订责任状。从而形成了以行政监察为主、全方位、多角度的监督网络,确保了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采取五项措施开展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
为切实履行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职责,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五项措施:一是要求国家司法考试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有关材料;二是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国家司法考试规定的文件、资料及其他有关材料;三是要求司法考试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四是责令被监察对象停止违反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五是建议国家司法考试主管部门暂停涉嫌违纪的人员执行职务。
结合以上的一些做法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还有几点体会:
(一)领导重视、部门支持是做好监察工作的前提。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离不开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一是厅党组和厅领导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厅党组书记、厅长马承祖在全省考试考务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强化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实现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和人员“零违纪”、“零差错”的目标,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工作万无一失。主管和其他厅领导分赴全省各考区、考点,现场检查指导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和行政监察工作。二是公安、保密、工信等部门对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和配合。三是国家司法考试职能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
(二)加强教育、扩大宣传是做好监察工作的基础。为了努力营造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氛围,我们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三类人员的宣传教育:一是利用国家司法考试考务工作培训之机,加强对国家司法考试工作人员的宣传教育,增强其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二是在省厅门户网站开设“国家司法考试”专栏,利用考前宣读应试规则之机,加强对应试人员的宣传教育,增强其监督意识、维权意识;三是以会代训,加强对监察人员的宣传教育,增强其责任意识、监督意识、廉洁自律意识。
(三)完善制度、规范行为是做好监察工作的保证。驻厅监察室每年都以省厅正式文件下发关于加强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的通知。一方面,要求监察部门和监察人员要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暂行规定》,加强对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另一方面,要求省厅和各市(区、县)司法局监察部门要督促国家司法考试职能机构制定、完善国家司法考试有关制度,如我省根据司法部的规定,结合江西实际制定实施了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方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偶发事件处理办法等,确保了整个考试实施工作能够严格依法按章办事。
(四)强化监督、追究责任是做好监察工作的关键。省厅每年都要将国家司法考试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工作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范围,要求各级监察部门强化监督检查,发生问题要严肃追究责任。省厅要求对国家司法考试工作中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和重大事件,除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问责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