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蚌埠男子梁某在明知其所住房屋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仍然私自出卖,致使相关案件执行不能获刑。近日,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梁某于2007年2月1日从李某、刘某处借款6万元,并约定2个月归还,借款到期后,经李某、刘某多次催要,梁某一直没有归还。李某、刘某遂于2010年7月,将梁某夫妇诉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同时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2010年7月19日,禹会区人民法院依法将梁某所住的(产权人系其妻朱某华)位于蚌埠市高新区山南新村某栋2单元的私房(该房曾于2009年10月15日被抵押向银行贷款10万元)予以财产保全,并于同年7月27日对被保全的房屋进行活查封。
2010年9月10日,李某、刘某与梁某、朱某华民间借贷一案经禹会法院调解,由梁某、朱某华共同偿付李某、刘某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56160元。2010年12月20日被告人梁某在明知其所住房屋已被禹会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仍以24万元的价格将房屋私下变卖给朱某正,朱某正给付梁某首付房款16万元。被告人梁某将其中的11万元用于偿还该房的银行抵押贷款本金及利息。
2011年5月9日,禹会法院执行局在办理李某、刘某申请执行梁某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梁某私下变卖法院查封的财产,遂于同年5月19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梁某当日交纳执行款14200元。公安机关立案后于2011年5月31日传唤被告人梁某到案。嗣后,被告人梁某的亲属于2011年6月14日代替给付执行款110000元。以上执行款均已给付申请执行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明知财产被司法机关查封,却故意予以变卖,导致司法机关的裁判无法得到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鉴于被告人梁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委托家人主动履行了执行款项,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无再犯罪危险,可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