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屠春技 通讯员陆虹)“实践中,有些案件虽然符合批准逮捕的条件,但证据或办案程序上却有某些不足或瑕疵,这些问题还未严重到发《纠正违法通知书》的程度。过去,我们一般是口头提出意见,但往往仅限于办案人员之间的交流,缺少系统性,也容易被忽视和遗忘。”近日,说起建立个案监督联系单制度的来由,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检察院的负责人这样对记者说。
2010年开始,江北区检察院首次尝试以个案监督联系单的形式,把对案件的相关意见发给当地公安机关的法制科,开展内容相对宽泛、方式更加柔性的侦查监督。个案监督联系主要包含三大类:案件的事实认定和证据收集、固定等方面存在缺陷;引导侦查的具体思路与措施,或是对案件侦查方向的提示性意见;较为轻微的程序违法,不宜发《纠正违法通知书》。今年,该院与公安机关联合出台《关于在侦查监督科和法制科实施个案联系单制度的若干规定》,促成了个案监督联系制度的规范化。
江北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竺闰云对第一份个案监督联系单记忆犹新。当时,他办理了一起盗窃案,嫌疑人说自己是主动投案的,但这一点,公安机关在抓获经过中没有提到。后经询问侦查人员,证实犯罪嫌疑人确实是主动去派出所投案自首。另据同事们反映,抓获经过和破案经过时常被混淆,对落网经过交代过于简单,导致在认定自首等问题时经常需要通知补充材料。该院以此案为契机,发出了第一份个案监督联系单,对两种证明材料的区别以及通常需要涵盖的内容作了详细说明。公安机关收到后,特意在业务工作会上做了传达和学习。
“当然,‘联系单’也并不全是给案件‘挑刺’。”竺闰云说,“我们收到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初看嫌疑人供述和被害人的陈述似乎存在不少疑点,但看了后面的证据材料,我们认为证据的补强工作做得相当到位,就以‘联系单’形式给予了肯定。”事后,公安机关将该案作为典型内部交流、学习。这种“有问题提问题、有优点评优点”的做法,增加了侦查人员对这项工作的接受度。
2010年8月至今,江北区检察院通过个案监督联系单对75起案件提出了补强证据或补正程序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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