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地处福建省东部沿海,福厦公路、三郊公路、福厦高速和在建的莆永高速、沈海复线等线路贯穿该县境内,交通环境比较发达。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该县机动车的数量迅速增加,该县采取有效措施扼制事故发生,但交通事故仍然频繁发生。为方便人民群众,及时化解由交通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4月12日,经过紧锣密鼓筹备工作,在仙游县道路交通事故多元调处中心揭牌的同时,仙游县法院交通审判庭也正式运行,肩负着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提供司法保障的重任,为全县交通运输环境起着保驾护航的作用。
能动司法,创新机制
该庭设立在仙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大队内,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保险理赔、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窗口在多元调处中心办公区共同办公,建立多位一体、一站式服务的工作平台,方便当事人的诉讼,提高办案效率。
该庭在多元调处中心的办公区内设立立案、咨询窗口。接受交通事故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亲属的咨询,细心地释明交通事故赔偿的法律法规和损害赔偿范围和标准,使当事人对立情绪大大缓解,为当事人选择行政调解或者人民调解的途径坚定信心,达到快捷方便、案结事了、消除矛盾的目标。为未能达成行政调解或人民调解的案件,直接办理立案和庭前调解。
加强对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组织调处的交通事故案件进行指导,法官应邀参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提高诉前调解成功率,把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化解在诉前,也为双方当事人节省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精力。同时,也缓解了审判工作压力,更有利于化解矛盾、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稳定。
建立诉前调解协议的司法效力确认机制。拓展和强化审判服务职能,逐步建立起调解与审判的良性互动机制,由人民调解组织或行政调解及其调解人员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经审查合法后及时制作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使协议内容具有法律强制力。
优化资源,维护稳定
该庭成立之初仅有审判员2人、书记员1人和聘用1名速录员,今年7月,将该庭成立为综合审判庭,除审理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外,还负责审理交通与交通事故相关的刑事案件(交通肇事和危险驾驶的两类刑事案件),增派1名审判员。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能与仙游县道路交通事故多元调解中心的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相衔接,收到了“三百一无”的成效: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率三个100%,无信访案件。该庭高效率运行,高质量服务,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赞誉。
截止9月20日,该庭共受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389件,结案264件(判决98件、调解152件、撤回14件),并对诉前调解协议进行效力确认98件。调解和判决生效的案件,当事人100%自动履行,没有一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同时,该庭进行指导行政调解案件152件,调解成功128件,达成行政调解协议,当事人100%自动履行;指导人民调解案件58件,调解成功52件,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率亦达100%。
该庭对重特大交通事故提前介入,掌握事故情况动态,为防范和处置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做好必要准备,收到了良好效果,无矛盾激化案件,无涉诉上访案件。
自今年7月份中旬起,该庭受理刑事案件21件(其中危险驾驶9件),审结18件(其中危险驾驶8件)。
8月25日,省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陈文清专程到仙游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多元调处中心考察工作,详细了解工作开展情况,对仙游县全力构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大调解体系,快速、便捷、高效调处交通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的做法予以充分肯定,指示要学习、借鉴好的经验、做法,各部门联动,形成合力,构筑大调解体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的安定稳定。
公开透明,提高公信力
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达到量刑平衡,充分发挥刑罚的惩罚和教育功能,实现刑事司法公正。
“法官,我来履行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请带我去服刑。”8月9日,该庭审判的第一起生效判决的犯危险驾驶罪的被告人郑某海带着换洗衣物,来到仙游县法院交通审判庭。在法官和法警的陪同下,郑某海进入了看守所。至今,该庭审判已生效的犯危险驾驶罪案件的被告人均在法院的通知后,自觉到法院报到去看守所服刑。
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的被告人均是采用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但其在判决生效后,均须到服刑场所服刑,是非常棘手的问题,该庭做到公开透明,释明法律,促使被告人自动去服刑。
在审理刑事案件时,该庭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控辩双方都参与到量刑过程中。量刑不再是法官单独地进行,而是要听取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增强了量刑公开性与透明度,确保量刑科学化、阳光化,当事人因对量刑的“神秘感”衍生出的猜疑和“不信任感”正在逐渐褪去。
该庭在审理案件中,能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行使诉权。讲究语言技巧在审判中的运用。针对被告人的心理状态,同时将民事赔偿的调解技巧运用到被告人赔偿上的调解,注重疏导,深入浅出、循环渐进讲事理和法理,帮助树立起法制意识;以其给社会、家庭和自己带来的后果,唤醒他们心理尚未泯灭的良知,引导他们认识犯罪的错误,并给予被害人进行赔偿。该庭在审判实践中能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站在促使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高度上认识适用非监禁刑的社会作用,大胆适用非监禁刑。该庭对有悔罪表现的、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被告人,尽量适用缓刑。
来源: 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