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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马克思主义方法论 不断提升司法工作水平

中国法律网公检法司频道 来源:中国法院网讯 2011-9-7  『双击自动滚屏』
 
    ■坚持马克思主义方法论是实现人民司法事业发展进步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法官干警特别是领导干部能力素质的迫切需要,是我们近年来取得工作成效的基本经验。

    ■坚持学习研究马克思主义方法论,努力增强用以指导工作的自觉性;坚持实事求是思想方法,努力使法院工作更加符合社会实际和群众愿望;坚持群众路线工作方法,努力提升工作水平;坚持能动司法理念,努力健全完善能动司法的工作机制。

    马克思主义方法论,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科学方法,是自然、社会和人的思维运动最一般规律的科学,是唯物主义和认识论的统一及其运用。马克思主义方法论是科学的理论,是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有力武器,坚持马克思主义方法论,对提升司法工作水平意义重大。

    举办此次陕西全省法院院长研讨班,就是为了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建党9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落实全国大法官研讨班要求,总结回顾全省法院近几年的工作实践,适应新的形势任务需要,学习研究马克思主义方法论,进一步加强法官干警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思想和能力建设,努力推进全省法院工作实现新的发展。

    要深刻认识到,马克思主义方法论包括以下几个基本观点:一切从实际出发的观点、全面的观点、联系的观点、发展的观点、变化的观点和以人为本的观点。马克思主义方法论是系统的、科学的理论体系。主要包括实事求是方法、矛盾分析方法、群众路线方法和理论联系实际等方法。当前,坚持马克思主义方法论是实现人民司法事业发展进步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法官干警特别是领导干部能力素质的迫切需要,也是我们近年来取得工作成效的基本经验。

    联系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坚持马克思主义方法论,提升司法工作水平,要做到“四个坚持、四个努力”。

    一、坚持学习研究马克思主义方法论,努力增强用以指导工作的自觉性

    胡锦涛总书记在“七一”讲话中提出:“全体党员、干部都要把学习作为一种精神追求,深入学习和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深入学习和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牢固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真正做到学以立德、学以增智、学以创业”。这对我们的思想建设和理论武装提出了新的要求。全省法院要大力倡导学哲学、用哲学,提高法官干警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

    一要切实加强对马克思主义哲学著作的学习。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要有一定的理论水平作支撑。要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就要静下心来,下苦功夫,研读马克思主义原著,比如《共产党宣言》、《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反杜林论》、《自然辩证法》、《矛盾论》、《实践论》、《改造我们的学习》、《整顿党的作风》以及《大众哲学》等。通过研读,掌握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的主要内容及其运用原则,自觉触及和批判我们的思想方法、工作方法、领导方法上存在的问题,改变旧的思维习惯,转变旧的思想观念,创新工作,实现马克思主义方法论内化于心和外化于行的统一。

    二要切实加强理想信念教育。胡锦涛总书记在“七一”讲话中提出:“全党同志特别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都要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坚定理想信念,增强为党和人民事业不懈奋斗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咬定青山不放松,真正做到坚定不移、矢志不渝。”要组织法官干警加强对历史唯物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学习掌握,认识社会发展规律和社会矛盾运动规律,保持对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念、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坚定信心,防止和克服精神懈怠的危险,永葆干事创业的革命激情;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学习掌握,坚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澄清模糊认识,克服错误思想,增强对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政治认同、理论认同、感情认同和实践认同。

    三要切实加强责任意识教育。人民法院承担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重要职责。要切实履行好职责,就要教育法官干警把责任感、事业心作为一种境界追求,把个人的前途命运融入人民司法事业之中,立足岗位,忠实地履行对社会、对国家、对人民的责任;把手中的权力视为肩上沉甸甸的责任,忠于职守,尽职尽责,不但认真办事,而且用心做事,把群众当亲人,设身处地为他们排忧解难;把工作当事业,用做学问的态度来做法官,更好地担负起责任。

    二、坚持实事求是思想方法,努力使法院工作更加符合社会实际和群众愿望

    胡锦涛总书记在“七一”讲话中指出:“马克思主义,理论源泉是实践,发展依据是实践,检验标准也是实践。任何固守本本、漠视实践、超越或落后于实际生活的做法都不会得到成功。”坚持实事求是,就是要求我们看问题、做决策、办事情要适应社会实际,满足群众意愿,符合审判规律。

    一要坚持正确分析和把握社会矛盾。善于把矛盾放在历史和社会的大背景中考察,仔细甄别哪些属于敌我矛盾,哪些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哪些属于源头性、基础性矛盾,哪些属于一般性矛盾,认真分析案件所涉及的利益关系,找准矛盾的冲突点,利益的共同点,法理、情理的结合点,运用政策考量、利益平衡、和谐司法等手段,寻找案结事了的解决办法。

    二要认真体察和重视社情民意。我们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是在人民群众的关注和监督下进行的,必须考虑当时当地的社会情况和社会反映。要通过多种途径汇聚民意,使裁判过程有群众参与,裁判意见听取群众建议,裁判结果顺应民意民愿,把裁判建立在最广泛的民意认同之上。总结反思近年来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的几起重大案件,有深刻的经验教训值得汲取。我们一定要正确处理国法与民意的关系,不忽视民意,不盲从舆论,使司法裁判正确理解把握社情民意,不脱离社会实际。

    三要深刻把握法律精神。要正确处理法律精神与法律条文的关系。法律精神是法律条文的内在生命,法律条文是法律精神的外在表现。法律规则永远无法涵盖千姿百态的社会生活,也就无法完全照顾特殊性,司法者克服法律条文的这些固有缺陷,就要把握法律的精神和原则。还有,要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精神与道德具有内在一致性。例如,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尊老爱幼原则,商法中的反不正当竞争原则、公平原则,都是由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原则,还有刑事法律中体现的抑恶扬善、除暴安良的道德观念等等,都需要我们正确认识并在司法实践中切实把握。亚里士多德说过:“道德意义上的公正优于法律的公正”。麦克莱也说过:“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都揭示了法律与道德的内在一致性。再有,要正确处理法律精神与党的政策的关系,确保法律的适用与党的政策相协调、相一致。只有把法律思维和道德思维、哲学思维、政治思维结合起来,才能准确把握法律精神,进行科学分析,作出正确裁判。如果“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势必陷入教条主义、经验主义的“泥沼”。

    四要坚持调查研究,开拓创新。调查研究是实事求是、开拓创新的必然要求。我们倡导的调查研究要有明确的目的——带着问题下去,带着办法回来。要“眼睛向下”,从基层、实践、群众那里学习,问计问需,切忌跑马观花、走过场。要通过研究实践,研究问题,研究规律,开拓新的思路,创出新的措施。全省法院要认真贯彻“创新措施落实年”的要求,对已有的创新举措加大落实力度,并结合实际,不断创出新的办法,服务大局,服务群众。

    三、坚持群众路线工作方法,努力提升工作水平

    胡锦涛总书记在“七一”讲话中要求:“每个共产党员都要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尊重人民主体地位,拜人民为师,把政治智慧的增长、执政本领的增强深深扎根于人民的创造性实践中”。这对我们牢固树立群众观点、深入贯彻群众路线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一要牢固树立群众观点。与过去相比,现在,我们做工作所掌握的各方面资源大大增加了,我们可以运用的科技手段大大丰富了,但我们必须牢记,世界上没有任何力量可以代替人民的力量,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群众观点都不能丢、不能忘。司法工作必须坚持专群结合。开展群众观点和群众立场主题教育活动,不能坐在办公室里进行,要到群众中去、到基层实践中去,“万名法官干警下基层、访民意、听民声”活动就是基于这种考虑确定的。要通过这一活动,教育法官干警牢固树立人民是历史创造者的观点,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观点,向人民学习的观点,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点,对党负责与对人民负责相一致的观点等。坚持在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汲取智慧和力量,把执法办案的过程变成解民忧、暖民心的过程。省高院不久前通报了“万名法官干警下基层、访民意、听民声”活动开展情况,从通报的情况看,一些法院领导重视,工作措施实,工作力度大,效果好;也有一些法院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存在形式主义现象。要进一步动员部署,领导带头,在八、九两月掀起一个下基层、集中走访的高潮,并且要在今后形成长效机制,坚持下去。省高院将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和总结表彰,纳入对各中院的目标考核。

    二要健全群众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民意沟通机制,做好“人对人、面对面、手拉手、心连心”的工作,密切与群众的联系。进一步健全群众意见转化机制,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谋划工作向群众讨教,解决问题听取群众意见,衡量成效由群众评判。进一步健全司法民主机制,贯彻省高院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推进审判“五进”和征询旁听庭审公民对案件裁判意见建议的意见》,推进“两项工作”深入开展;积极推进人民陪审团试点工作,总结经验,不断加以规范。适当时候我们将召开推进“两项工作”的现场会。

    三要落实司法便民公开的各项要求。继续加强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加大巡回审判和司法救助力度,认真落实院长信箱和法院开放日制度,积极推进网上直播庭审、网上案件信息查询和网上裁判文书公开工作,办好与媒体合办的各类法制宣传栏目,为涉诉群众提供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

    四要加强群众工作能力建设。努力提高联系群众的能力、服务群众的能力、教育引导群众的能力和应对舆情的能力。通过专题培训、传帮带、实践锻炼等方式,使广大法官干警熟悉、掌握群众工作的方式方法,增进信任,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成为群众贴心人。要培养法官干警认真负责、严谨细致、脚踏实地、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防止和克服办事拖拉、敷衍塞责、简单粗暴等衙门作风,坚决整治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四、坚持能动司法理念,努力健全完善能动司法的工作机制

    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基础上能动地改造世界,是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的一个基本特征。近年来,全省法院贯彻能动司法理念,不断拓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空间,取得了好的效果。但是,在一些领导干部身上,对能动司法仍然存在模糊认识。在一些法院,能动司法的工作机制还不健全。在全国大法官研讨班上,王胜俊院长专门就能动司法作了精辟论述,提出“要进一步扩大能动司法的视野,创新能动司法的形式”。我们要深刻领会,切实做好工作。理解能动司法,要着重把握三点:

    一是能动司法要切实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王胜俊院长指出,人民法院能动司法就是要充分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主要体现为服务型司法、主动型司法、高效型司法三个特征。我理解,贯彻在执法办案中,就是要求法官不能把办案仅仅看作是完成一个司法程序过程,而是强调通过司法程序过程认真查清事实,认证证据,正确适用法律,切实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二是能动司法与司法的被动性、中立性并不矛盾。一般认为,被动性和中立性是司法的重要特征。司法的被动性主要是指司法活动一般只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申请内容进行,而不能主动启动司法程序或擅自变更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司法的中立性主要是指法院和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不偏不倚,平等地对待案件当事人,居间定纷止争。能动司法并不主张人民法院超越法定职责去受理案件,违背法律规定去裁判案件,但对进入法院的案件,法官应当正确行使诉讼指导权和释明权,平衡当事人举证和法官以职权调查取证的关系,查清事实,依法公正裁判。而不能像有些人所认为的那样,被动是绝对的被动,中立是消极的中立。

    三是能动司法必须遵循必要的原则。要主动地承担司法的社会责任和政治责任,克服单一的法律思维对案件简单化认知的局限,关注民生、民情和民意,正确解读党的政策精神,正确把握裁判尺度;要积极地回应群众关切,落实便民、利民、公开、民主要求,最大限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要求能动司法,不能违反基本司法原则和法律规定“盲动”。

    健全完善能动司法工作机制,重点要放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建立健全公共政策转化机制,能动地依法服务大局。要结合党委政府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比如围绕主题主线、围绕落实“十二五”发展规划等工作大局,有针对性开展调研,制定司法指导性文件,明确司法保障和服务的重点,合理分配审判资源,落实和转化公共政策,实现法律对经济社会关系的有效调控。二是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能动地化解社会矛盾。要将纠纷解决向社会开放,发挥法院的主导作用,依靠社会力量化解矛盾。目前,全省绝大部分基层法院都建立了诉前调解或诉调对接的工作机构,下一步要在工作流程、协调保障、考核评价机制等方面进一步健全完善,努力把矛盾化解在诉前,化解在萌芽状态。三是建立健全参与社会治理机制,能动地促进社会管理创新。要建立诉讼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把重大敏感案件甄别出来,依靠党委领导、政府协同,妥善予以化解;要认真落实“千件司法建议”活动和行政审判白皮书制度,促进依法行政和公共决策完善,堵塞社会管理漏洞;要立足审判实际,加大法制宣传力度,积极开展法律服务,弘扬法治精神,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四是建立健全审判经验总结机制,能动地指导法官办案。要认真总结广大法官正确运用司法裁判方法、解决法律适用难题、提高审判质量效率的做法,及时从个案和类案的审理中,总结审判经验,制定指导意见,为更多的法官提供审判思路。上级法院要加强对新类型案件、疑难复杂案件、敏感性案件、系列诉讼案件的审判监督指导,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统一司法裁判尺度,确保法律正确适用。

    历史赋予我们新的使命,党和人民给我们提出了新的要求,让我们适应新的形势任务需要,以马克思主义方法论为指导,不断增强司法能力,提升司法水平,努力开创全省法院工作新局面,为科学发展、富民强省做出新的贡献!

    (本文摘自作者在2011年8月9日陕西全省法院院长研讨班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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