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审判监督工作中,坚持符合本院工作实际的监督管理方法,不断强化监督管理,形成具有本院特点的审判监督管理模式。
一是案件评查经常化、制度化,卷宗和裁判文书评查实现百分百。早在2007年案件质量评估运行之初,专门成立了评查委员会,由院主要领导和业务骨干组成,经常开展案件评查,采取优秀裁判文书评查、随机抽查点评、评查定期通报等形式,在评查活动中由专人评阅,提出书面报告,对评查中发现的优缺点进行重点点评,并在全院专题会议上进行总结交流,使人人增强责任感,互相学习,互相促进,共同提高业务水平。对卷宗和裁判文书实行全面评查,评查率均达100%。
二是对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某些专门性问题,及时研究,统一意见后执行。如生效判决书向有关机关报送、案卷统一调取移送、合议庭成员整合调整等专门性问题,在听取监督通报意见后,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并向上级法院请示,达成统一共识性意见,以统一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下发至各业务庭室,规范执行。
三是充分发挥疑难案件研讨小组的作用。由审判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审判工作中遇到的疑难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交由研讨小组进行讨论,由通过司法考试的小组成员发表各自意见,将不同意见记录整理,提供给主管领导和本院审判委员会在讨论处理案件时作为参考。
四是对上级法院组织的专题评查意见及时整理,遵照执行。近年来,上级法院多次、多部门组织案件质量评查,我院高度重视,对评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对照所提出的改进意见,认真研究整理,及时对各部门作出要求,统一执行。
五是强化合议庭等审判组织职能。为了彻底杜绝陪而不审、审而不议、审而不判的弊端,防止一言堂现象,对每起案件规定“四都”,即开庭准备阶段都要阅卷、审理调查阶段都要提问、合议评议阶段都有观点、文书制作阶段都要审核。做到每名合议庭成员各司其职,不敷衍塞责,形成合力,强化合议职能,确保案件质量;对合议庭意见仍然分歧较大的案件,由业务庭报审委会研究决定,强化审委会职能;遇有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及时与分管业务院领导及相关业务部门请示沟通。遇到疑难问题及时与上级法院汇报沟通,启迪的工作思路,寻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成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