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某镇个体户全日焕是一位勤劳朴素的生意人。多年来,他翻山越岭,走屯串户收购药材致富小有名气。
虽着药材经营规模日渐扩大,全某在近屯雇用了一部分村民到他家打工,驾驶员洪某就是其中的一个,有时收药材很晚回来,他便留员工在自家吃点、喝点。长此以往,全某把他们当一家人对待,员工对其家中财产也是一清二楚。
俗话说,不怕贼偷,就怕贼惦记。洪某打牌输掉当月三分之二的工资,他苦于回家不好向妻子交差,脑子突然闪现老板家的钱盒子,他打定主意铤而走险。全老板过于相信员工,让洪某钻了空子。一天,洪某借工友到全老板家拿东西忘拔们钥匙之机进入室内并将东面屋,南墙炕角下柜子红盒里的50元新版人民币,累计2,350元盗走。
日前,长白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公开进行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洪安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人民币2,3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主客观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处罚。鉴于其系初犯、偶犯,事后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其在庭审中能够主动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告人洪安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宫兆洲 路青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