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申请人姚某在家经营饭店,2010年09月,时任村委会干部的被申请人刘某、刘某某因村里平整土地,带人在姚某饭店吃饭,饭后由二被申请人向姚某出具了“欠饭费560元”的欠条一份。后因村委会换届,新任村委会班子不愿偿还原来的欠账,该笔欠款一直未能偿还姚某。2012年02月,姚某申请杨集社会法庭进行调处,要求被申请人偿还欠款。
【调处经过】
河南省范县杨集乡社会法庭受理本案后,社会法官找到刘某和刘某某,二被申请人均认可欠姚某饭费560元,但该笔欠款是因为村里平整土地花费,二被申请人时任村委会干部,在欠条上签字属职务行为,该笔欠款应由村委会偿还。了解情况后,社会法官又联系被申请人所在管区的管区书记,一同找到现任的村委会主任和村党支部书记,经过社会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村委会同意拿出500元偿还姚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评析】
本案是一起简单的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如果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被告将申请追加村委会参加诉讼或法院判决后向村委会追偿,费时费力,既增加当事人的讼累,也不利于解决纠纷,又浪费司法资源。本案通过社会法庭调处,从申请调处到申请人拿到欠款,仅用了不到两天的时间,及时高效地化解了矛盾纠纷,也缓解了审判压力。正是社会法庭这种纠纷调处模式,不受时间、方式及程序限制,从另一方面弥补了法院审判的不足,取得了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