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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搭“顺风车”死伤 司机将可拒赔

中国法律网公检法司频道作者: 来源:互联网 2012-3-27  『双击自动滚屏』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征求意见。其中,对社会争论已久的“搭‘顺风车’出事,司机要不要赔偿”这一问题作出回答:司机有过错应该赔偿,但可以适当减轻责任。

  免费搭车出事 司机可减赔

  《解释》规定,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被搭乘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被搭乘方的责任。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戴福认为,这样规定体现了真正的公平。他介绍,目前法院处理“顺风车”引发的纠纷时,往往只看过错责任,如果司机负全部责任,就判其承担全部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按比例判赔。“‘顺风车’对于司机来讲,完全是无偿的、道义性质的,不出事是做好事,出了事则按一般侵权案件处理,这样显然不公平。”戴福认为,司法解释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序良俗原则,有利于引导社会正义。

  “打的”出事 可向的哥索赔

  《解释》还专门对出租车事故作出规定: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经营出租车的单位或个人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外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对此,戴福认为:“如果的哥与公司签有劳动合同,运营行为中不是故意行为,都应该由出租车公司赔偿。”戴福认为,出租车公司相对于的哥个人,更具有赔偿能力,可以及时、充足的救助被害人。如果按照该法条执行,有可能出现出租车公司推卸责任的情况,不利于保护被害人。

  醉驾肇事 保险公司要赔

  《解释》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吸毒、滥用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或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最后导致人身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这样的规定,是否违反了合同法规定?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刘铭律师分析说,如果仅从合同角度出发,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是平等民事主体,这样规定,确实侵犯了保险公司的权益。但是,从社会层面考虑,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本身就是国家法定的保险,其目的不在于让保险公司营利,而是及时救济被害人,所以,如此规定,能更好发挥保险的作用。“虽然保险钱不多,但是相比很多案件中被害人一分钱都拿不到,至少能起到一种心理抚慰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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