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技术在全球迅猛发展的同时,也为网上娱乐业带来了繁荣和发展的机遇和空间。与以往相比,没有任何一种娱乐方式比在互联网上的网络游戏更充满刺激,富有挑战性。目前,国内有互联网用户数以亿计,偶尔上网玩游戏的用户有几千万,经常上网玩游戏的用户也逾千万。但网络游戏业高速发展的同时,一个法律问题也随之凸现出来——网络“虚拟财产”是不是个人合法财产?“网财”的财产权是否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
网络游戏玩家为了能在网上“安身立命”,一开始涉足网络游戏时都会花钱购买道具,对于有“宏图大志”的玩家来说,购买高级别I D号,购买好的装备和独门兵器,包括辅助作弊的软件“外挂”等更是不可缺少的。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玩家们耗费大量精力泡在网络游戏里,靠不停“修炼”提高等级,从而获得自己心仪的武器等“网财”;二是用现实的货币来购买。各类游戏装备都有明码标价,玩家们可以在自发在线下进行交易。其它的如QQ号码、电子邮箱帐号、网络实名等,自从实现收费注册后,都可以用现实货币进行交易。“网财”失窃事件屡见不鲜,甚至我们因亲身经历类似事件而印象深刻,而因为网络“虚拟财产”损失而诉诸现实法律诉讼的事例也时有发生,但因缺乏法律明确规定,此类纷争的处理结果也多有不同。
经济学中一个流行观点认为“有土地的地方就有经济。”现在,在网络虚拟空间之中,不仅仅是软件本身,网络游戏的参与权连同游戏内部的虚拟武器、设备甚至用于作弊的“外挂”都成了可以流通的商品,出现了卖家与买家并滋生出利润。但这些虚拟的“网财”算不算私人财产?网络“虚拟财产”权受不受法律保护?都成为法律所面临的一个现实而又紧迫的课题。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开始认同虚拟财产存在其固有的价值,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因为网络“虚拟财产”是玩家们花了时间、精力、金钱所取得的,在一定意义上应该算是一种劳动所得,接近于知识产权的性质。因而,理应得到法律的“庇护”。
现行宪法明文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而其中的“合法财产”仅指实有的财产而言的,宪法并没有对公民所享有的虚拟财产合法性作出明确规定。就目前情况看,网络游戏玩家的“网财”失窃被盗,基本还达不到《刑法》中规定的“互联网犯罪”的程度,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又存在着对“财产”概念的盲区。现实生活中相应法律条款中的缺失,往往使受害的玩家利益得不到保障。有鉴于此,一方面要加快立法步伐,尽快出台网络犯罪控制方面的法律,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权;另一方面,切实规范网络游戏玩家和经营者的行为,维护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这种权益不仅包括物质利益,也应包括精神利益。有必要建立一个全国网警系统,以维护网络秩序。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成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