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司法,确保公正
——和静县法院选任 23 名人民陪审员
和静县人民法院 为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加强人民群众对法院司法工作的监督,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认真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依法、公平、择优拟选任了 23 名人民陪审员对象。 2012 年 2 月 29 日 ,经和静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 4 次会议通过,任命了宋建国等 23 名同志为和静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推荐选任人民陪审员工作,和静县人民法院自 2011 年在全县范围内展开。为体现人民参与审判、监督审判的作用,有效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更好的做到“人民法官为人民”要求,提升法院审判、执行工作质量和水平,同时为保证选任工作的顺利开展,和静县人民法院党组召开专题会议,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九条 "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 " 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十八条第二款 " 人民陪审员任期届满后,人民陪审员职务自动免除 " 的规定,严把质量关。 县人民法院 在陪审员的选任上,立足本县特点,兼顾民族、行业、性别、年龄、党派、学历、辖区人口、案件数量和上级法院要求,通过按照严格条件、保证素质、遵照程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人民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代表性及其参与陪审案件的可行性,充分征求申请人及所在单位的意见,以保证其按时有效参与庭审活动。在全县各乡镇、场通过自荐、法院筛选、人大考察,遴选了政治可靠、品德优良、业务素质较强的 23 名各阶层人士作为拟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对象;由院长明吉格向县人大报告提请任命。
和静县法院:任万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