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申请人孙XX(男)与被申请人姜XX(女)经人介绍相识,经过短暂接触,双方于2011年09月16日订立婚约。订婚时,孙XX给付姜XX见面礼11000元、改口钱1000元。订婚后,双方便各自外出打工。2012年春节回来,二人经过接触发现性格不合,孙XX便提出解除婚约,并要求姜XX退还见面礼及改口钱12000元。姜XX及其家人认为,按照农村风俗,男方提出解除婚约,女方不退还彩礼,故不同意退还彩礼钱。
【调处情况】
经社会法官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姜XX返还申请人孙XX彩礼款6000元,并当庭履行。
【评析】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如诉讼,女方则应承担返还彩礼的责任。但当地农村风俗认为,男方提出退婚,则女方不予返还彩礼。 如进行诉讼,判决女方返还男方彩礼款,则女方思想上有抵触情绪,不会主动履行,也不利于下步执行。社会法官了解农村风俗习惯,其调解工作在按照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也兼顾了风俗习惯,在劝说双方都作出让步的情况下达成了上述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范县法院 郭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