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网恢恢 疏而不漏------长白系列贩卖、持有毒品被告人获刑罚
日前,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于建伟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
被告人杜宗伟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财产人民币9,000元。
被告人孙世峰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金金人民币15,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金峰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财产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任红岩贩卖毒品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财产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刘强贩卖毒品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财产人民币1,000元。
依法缴获的冰毒、毒资、两台车辆及四部手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1年3月20日,侦查机关发现被告人金峰日欲到长白镇某网吧进行毒品交易的信息后,立即组织人员设伏,并在被告人金峰日身上发现约一克疑似冰毒晶体。经询问被告人孙世峰供出其毒品来源于于建伟和杜宗伟,侦查人员顺藤摸瓜分别在临江市及八道沟镇将于建伟、杜宗伟抓获,由此又牵扯出任红岩、刘强贩卖毒品犯罪。
长白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被告人于建伟以牟利为目的,以每克100元的价格从境外购买冰毒后,以每克200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孙世峰,并从2011年2月份至2011年3月分四次共卖给孙世峰冰毒91.54克;被告人杜宗伟以牟利为目的,以每克100元的价格从境外购买冰毒后,以每克500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孙世峰,从2010年10月至12月份,共卖给孙世峰冰毒9.8克;被告人孙世峰以牟利为目的,购买毒品后又以每克500元或600元不等的价格先后卖给金峰日8.8616克,朴东军2克,王清泉3克,共贩卖冰毒13.8616克。其被抓获后主动交出其非法持有的剩余毒品,经鉴定为46.54克,非法持有毒品46.54克;被告人金峰日在犯罪过程中从中联系,以每克500元或600元的价格,共计9次卖给孙世峰等人冰毒5克,其还用他人的600元钱购买冰毒0.3616克;被告人任红岩以牟利为目的,于2010年9月的一天,以500元的价格卖给金峰日0.5克冰毒;被告人刘强以牟利为目的,以300元的价格卖给金峰日0.4克冰毒。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被告人于建伟、杜宗伟、孙世峰、金峰日、任红岩、刘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冰毒(甲基苯鞍),其行为符合贩卖冰毒罪的主客观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处罚;被告人孙世峰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冰毒46.54克,其行为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主客观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处罚。被告人孙世峰因贩卖毒品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尚未掌握的其他非法持有毒品罪行,并交出毒品,系自首。鉴于被告人孙世峰如实供述非法持有毒品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非法持有毒品犯罪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条款,故对以上六名罪犯作出判决。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宫兆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