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濮阳县胡状乡示范社会法庭在调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时,巧用情、理、法,顺利化解了一起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张某婚约财产纠纷。
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张某于2011年9月份经媒人介绍相识后,就确定了婚约关系,刘某给予张某现金9900元,后由于性格不合,双方解除婚约。现刘某诉讼来我院要求张某返还彩礼9900元。我院诉调对接中心在对案件材料进行研判后,认为此纠纷以调解效果最好,将此纠纷委托胡状乡示范社会法庭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张某以解除婚约损坏其名誉为由拒不同意返还彩礼,其家人也十分恼火,声称不仅不会退还原告彩礼,申请人还必须赔偿张某的名誉损失和精神损失。双方互不让步,局面僵持不下,案件无法进展。承办社会法官多次耐心地摆事实、讲道理、释法律,从情感、常理、社会风俗、法律规定等各方面做当事人的工作,并对双方进行批评教育,被申请人张某终于同意返还彩礼,也不要求刘某赔偿名誉及精神损失,刘某也答应作出让步。一看时机已成熟,承办社会法官立即主持双方协商具体返还彩礼的数额,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张某一次性返还刘某彩礼7000元,并当庭履行完毕,下余部分刘某自愿放弃,不再要求张某返还。
在化解此纠纷过程中,承办社会法官用真情感化当事人,用道理说服当事人,用法律教育当事人,实现了真情、道理、法律有机结合,顺利化解了矛盾,平息了双方当事人的情绪,真正做到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