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审判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的整个诉讼活动过程中,为了使审判工作合法、有序、高效地开展,由法院内部有关部门和人员通过建立规章制度对审判工作进行科学、合理的分工,协调、规范、监督和指导。从而保证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能够通力合作、分权制衡,以实现公正高效。其目的就是保证人民法院的整个诉讼活动合法、有序、高效地进行。审判管理工作虽然在服务审判、保障审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处于深化、完善和规范阶段,仍存在许多不足。人民法院审判管理要走出行政化管理的模式,就要强化独立审判的宪法地位,其最终落脚点又在于法官独立,从审判机制上确保法官的职务、身份、内心独立。审判独立的核心内涵是法官独立审判,这一现代司法理念的实现,人民法院在排除外界干扰的同时改革内部审判管理行政化体制,使法官在依法审判具体案件时不受干涉。审判管理主要表现在人民法院内部,相对隐蔽,易被忽视。在本文中,本文就当前审判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对如何加强审判管理,提高审判效率提出对策。
关键字:审判管理 行政化 诉讼 效率 对策
一、当前基层法院审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审判管理行政化的弊端
1、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组织是独任庭和合议庭,《行政诉讼法》也只规定了合议庭是审判组织。审判庭不过是法院内部按业务分工所设的分支机构,庭长与院长、副院长对审判庭内部管理负责,介入具体案件时应以法官身份亲自参加合议庭或独任庭,才能行使审理权和裁判权。审批决定制的审判管理行政化做法,与现代诉讼理念和审判工作规律不相适应。
2、不能体现维护司法公正的审判原则。审判的价值取向在于维护司法公正,包括审判程序公正和实体处理结果公正。案件审批制度的初衷是要充分发挥庭长、院长的领导和监督作用,以保证审判公正、合法,但客观效果上将审理与裁判权相割裂,审理案件的法官没有决定权,能够决定案件最终结果的大多不参与审理,隐蔽在幕后,有“暗箱操作”之嫌,也违反了公开审判原则。导致法院内部机构行政化倾向,削弱和泯灭了承办案件法官的责任感,规避和危害了合议、?回避、公开的诉讼制度,淡漠了程序法意识,不利于维护司法的公正。
3、违背了审判决策的现代诉讼程序要求。审判权的运行特点是以法官为中心,在同一审级内不允许有审判组织之上的审判组织和“法官的法官”。现代诉讼程序要求法官必须直接听取诉讼双方的言词质证和辩论,取得案件第一手材料,去伪存真,由表及里,作出正确的判断。审判管理行政化却与此相悖,不符合审判权运行特点 ① 。
4、不利于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坚持审与判、权与责相统一,实行“谁判案谁负责”的监督机制,才能使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落到实处。
(二)审判管理职责不清,功能交叉。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审判工作与辅助工作,业务工作与管理工作功能交叉、管理不畅。审判庭职责就是开庭审案、合议、裁判,但目前许多程序性事务工作仍由业务庭去开展。如各类案件的部分法律文书送达、重新排期开庭、委托鉴定、审中督查等;民事行政案件的证据交换、证据保全、财产保全(案件到业务庭后申请);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赔偿立案、送达、询问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及是否请辩护人、通知家属等;执行案件的执行通知书送达、评估和拍卖机构的选定等。另一方面法官与辅助人员、判案人员与管理人员分工不清,职责不明。判案法官不仅开庭审理案件,而且还要负责庭前准备、庭前调解、证据交换、部分法律文书的送达、移送检查、归档等。执行法官不仅要执行案件,而且还要对执行异议及听证等。管理工作分散在各个部门,导致管理的分散性、无序性和随意性。
(三)审判迟延现象虽然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但整体效率提高的效果不明显。主要表现为:1、立案庭的流转时间增加,案件在排期、文书送达、保全、庭前调解等环节还存在流转时间长的现象,致使部份案件移送迟延,审判人员准备时间短;2、审判庭随意更改开庭时间和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3、开庭后何时合议、何时撰写法律文书、何时送达法律文书等未得到有效监督;4、报送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时间较长。
(四)审判质量监督管理未延伸到案件的事前、事中监督。主要表现在立案环节中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立案;是否有错立案件;是否依法办理了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是否及时送达法律文书,及时将案件移送相关业务庭;是否履行了审判流程职责等方面未得到有效监管。而案件的审判及执行进度、审理案件的合议庭是否实行了合议制度、承办法官是否存在不当执法行为等未能进行事中监督。
(五)有关审判管理的规章制度已经初步建立,但分类科学、操作明确的规则体系尚未形成。存在的问题是:1、对某项管理环节的规定存在“死角”,如案件的延期审理、主审人及合议庭成员变更规定;立案、审判、执行环节的监督管理规定等。2、各项管理制度之间缺乏必要的协调与衔接。3、有些制度可操作性不强,执行效果不明显。
(六)审判管理的效能尚未充分发挥。主要表现:1、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开发迟缓,未能实现信息共享;2、案件流程管理系统与司法统计系统没有并轨,未能为审判工作决策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3、对不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输入案件信息的行为缺乏有效的约束;4、分析与评价性的审判和司法统计信息广度、深度不足,没有发挥信息对发现管理漏洞、评估管理形势的作用。
二、加强审判管理,提高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的对策
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应采取如下措施加强对审判工作进行管理:
(一)更新审判理念,建立法官独立的现代审判管理机制。
审判理念的更新,首先是认识上的思想解放,“审权”与“判权”的统一取决于法官的独立,法官的独立取决于法官权威的树立,法官权威的树立和地位的提高在于法官素质的提高,而法官素质的提高关键在于法官选拔机制的规范和完善。因此,审判管理改革须从法官职业化建设入手,从法官选拔制度的改革起步。一是实行法官限额制。法官要少而精,不能多而杂。以编制法的形式规范法官数额,择优汰劣,竞争任职。二是实行法官助手制。围绕每位法官的审判工作量的多少,为其配备几位助手,在法官的指导下从事与审判有关的辅助工作。三是废除法官行政职级制。《法官法》第七章规定,法官实行等级制,但在司法实践中与每个法官联系最为密切的都是“职级”,方便了行政干部和司法干部的“相互交流”,而事实上当行政机关的领导充斥法院之后,其长期所习惯的行政管理方法、模式就会自然而然地对审判工作产生影响。
(二)构建科学的、立体化的审判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1、以审判管理办公室和审判监督庭为中心,各部门协调联动的审判质量管理的组织体系。成立审判管理机构作为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机构,负责对全院审判工作以及案件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评定工作。对监管过程中发生的异议通过集体讨论的方式进行审查确认;对重点案件的责任进行审查确认。通过对案件的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全方位监督管理,并与政工部门协同进行考核和奖惩,纪检部门负责对违法行为进行追究,办公室对应送检未送检案件不予归档,从而构建以审判管理办公室和监督庭为中心,各部门协调联动的审判质量监督管理机制。
2、延伸审判管理职能,实现从注重审判结果向注重立案、审判、执行各个环节的转变 ② 。把立案和审判、执行工作纳入案件质效管理范畴。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立案庭的立案工作进行检查。包括符合条件的起诉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立案;是否依法送达法律文书;是否及时移送业务庭;是否履行流程管理职责,并对来信来访登记进行检查等。另每月不少于一次不定期随机选出案件按照排定的开庭日期和地点进行庭审的旁听,监督内容包括程序和实体两方面。主要包括审判是否公开、是否按期开庭,合议庭审判作风是否严肃,当事人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保障等。在执行听证中,对当事人或案外人就执行过程执行主体的变更、超标的查封内容提出的异议,审判管理办公室及时进行监督。还可根据立案登记随意抽取正在办理的审判、执行案件,对其程序和实体分别进行审查,及时填写“案件质量检查表”,能补正的限期补正。对每一起审执案件的审限进行跟踪、监督,检查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审、执结案,需要延期审理是否依法申请延期。此外,对案件的事后监督检查采取常规检查、重点检查、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并根据差错的性质和分类、审判人员的过失程度及造成的后果追究责任人的差错责任。
(三)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评价指标体系
以建立完善法院《绩效目标量化管理规定》为支点,进一步细化审判管理的各个环节,将审判管理与综合目标量化管理规定相结合,完善规范各种审判管理制度。
1、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一是要完善和严格落实案件流程管理制度、案件审限监督制度,对审理和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进行跟踪督查,及时启动预警机制。二是对尚未规范的环节制订新的工作制度。如调整案件承办人(合议庭成员),庭长要说明更换理由,并报分管院长批准,并书面通知审判管理办公室。
2、建立事前事中监督管理操作规程。一方面明确事前事中监督管理的内容和范围;另一方面明确监督的方式。通过将操作规程进一步明确化、具体化,使监督管理有章可循。
3、完善案件事后监督检查机制,加强事后监督与结果监督。一是案件质量讲评通报制度;二是二审法院重审改判案件分析通报制度;三是专项检查制度;四是内部沟通、协调制度。通过对监管结果的运用,使法官明了自己的不足,明确努力方向,从而激发其上进心和责任心。
4、建立畅通多元的奖惩制度。对案件的质量问题,实行错案责任和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并根据具体情况,除按相关制度规定予以追究和奖励外,还应从法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出发,对法官办理的各类案件进行分解计分,按季积分,按分奖励。从而激发办案法官的效率意识、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实现奖勤罚懒的目的。
参考文献:
①阮吉平 肖杰《审判管理行政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兼谈院长、庭长与法官的职责及相互关系》
②甘有剑《审判管理问题研究》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成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