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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11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无证驾驶晋F01107号重型自卸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河北省唐海县十农场场部时由于操作不当将车驶离路面,与路面下的受害人李某某江相撞,李某某受伤,案发后杨某某与被害人家属一起将被害人李某某送往唐海县十农场医院,唐海县十农场医院没有办法抢救时,又与被害人家属一起将李某某送往唐海县医院,等到唐海县医院的医生做完手术后,杨柱宝逃离医院,后被害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杨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第一种意见是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故名词义,杨某某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 第二种意见是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不是逃逸。我国《刑法》规定,犯交通肇事罪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的严厉程度高于普通的交通肇事罪,《刑法》之所以如此规定,目的是为了惩罚交通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逃离现场的行为,因为逃离行为一是往往造成事故现场破坏,责任难以认定;二是往往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加重被害人伤情程度。本案中,杨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发生后,并没有驾车离开现场,也没有破坏现场,而是与被害人家属等人一起将被害人送往医院等到被害人做完手术后逃离医院,因此杨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不能认定为逃逸。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河北省唐海县人民检察院 高文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