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8日上午九时至十时, 濮阳县法院 开庭审理了 宗某 滥发林木一案。2012年农历正月初几的一天, 宗某 为给儿子凑钱结婚,将种在本村西南方向自家地里的杨树砍掉,欲卖钱给儿子办婚礼用。后因有人举报, 宗某 以涉嫌滥发林木罪被濮阳县检察院起诉到濮阳县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庭审法官讯问 宗某 砍树之前可否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时, 宗某 一脸迷茫的回答说,我是文盲,没有什么文化,想着树是在自己家地里种着的,而且也是自己亲手种的,因家里缺钱,所以就想着把树砍掉卖了换点钱,不知道还要办什么许可证,谁知竟触犯了法律。
庭审法官抓住这一时机,及时的向当事人宣传滥发林木罪的有关规定,庭审人员耐心的向被告人 宗某 讲解道,树木如果种在自己家宅基地上,如房前、屋后,属于个人财产,个人有占有、处分、使用权;如果种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上,那么树木就不属于个人所有了,个人无权随意砍伐,否则就构成滥发林木罪,要接受国家法律的制裁。
听了庭审法官的话,被告人 宗某 颇有感触的说,虽然自己只是农民,但以后也一定要多学习了解有关法律知识,一定不会再犯类似的事情。庭审法官在这次庭审过程中宣传法律取得了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