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儒家思想对我国传统文化有着深远的影响,这其中有许多理念都是经过上千年的淘洗与沉淀而形成的精华,这些东西早已深入我们的内心、流进我们的血液。因此,我们的法制建设者们在构筑我国现代法律制度的时候,如果没有溶入我们的历史、我们的文化传统,反倒与我们固有的文化价值相悖,那么当我们不得不接受这套法律制度的时候,就会立刻就陷入到一种不可能摆脱的精神困境里。一种本质上是西方文化产物的原则、制度如何能唤起我们乐于为之献身信仰与激情,我们并不是失去了对法律的信仰,而是一开始就不能信仰这种法律。这就是摆在我们正在前行的现代法治道路上一块亟待清理的绊脚石。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实际就是对民族国家的忠诚,也就是对该国家和民族的文明、文化的归依。因此,我国法律融入国民信仰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法治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它不是从来就有,也不是永恒不变存在的;它是特定的历史现象,始终与阶级国家的历史与命运相联系。法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也将随着国家的消失而终结自己的历史使命,即将走向消亡,这是历史的必然规律。然而我们融我国法律与我们的信仰之中的最直接目的不是为了“法的消亡”。
究竟什么叫做法制?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就是法制。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有国家就有法律和制度,因此,法制在任何国家都是存在的。在我国法学研究中,法制一词一般是在三种意义上使用的,即法律和制度(这是静态意义上的法制);动态意义上的法制,也就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对法律的监督等各个环节构成一个系统。因此,我们的法制建设不应该只是创制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和体系,还应该包括让所有的中国人悉知这个法律制度和体系的存;让所有的中国人认可这个法律制度和体系的存在价值和作用,并以此规范、指导自己的行为。
我国现代意义上的“法律”一词是从西方引进入的,我国现阶段对法律的定义为: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用以调整人们行为及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文件。虽然,我国的法制建设者们经过不懈的努力,创制了一部部法律,国家也公布了一部部法律,这使得我们国家的法制趋于完善。但是,我们的法制建设者们似乎忽略了一件事情,那就是让人们悉知并认可这些法律。也许法制建设者们会说他们已经创制并公布了法律,但这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和我国基本国情来讲,要让人们悉知一些法律,仅仅公布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大多人不会太关注法律的公布与实施,我们习惯性的只关注与自己生活密切联系并能够影响自己生活的东西,这与中国的传统文化是分不开的。法律的价值和作用就是调整人们权利义务关系、规范人们行为及维护社会秩序。试想一下,一部很少有人知道的法律或者除去法律人之外几乎没有人知道的法律,怎么可能实现其自身的价值?那么它也就丧失了存在的意义。如果法律是这样的,那么即便我们完成了社会主义法制又有何用?一套套完善的法律文本,如果仅仅只是堆在那里,那么它将只能是一堆废纸。继法律被人们悉知之后,法制建设的任务还没有完成,一部优秀的、有生命力的法律应当被人们普遍认可。
传统习俗,传递着一个民族最古老、最持久的信仰与价值,是最不易改变的东西。由于文化传统的原因,使得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与我国的许多民间习俗存在很多冲突,这是我国法律实施中的一大难题。正是是基于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才产生了中华民族特有的法律文化。所谓法律文化,是指每一代人从其生活环境尤其是前人的经验中学习而得来的有关法及法律的知识,而法律文化内在的最深层次的因素则是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理性的总称,法的传统之所可以延续,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法律意识强有力的传承作用,即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可以经常随着国家体制和政权结构的变化而变化,但是人们的法律意识却相对比较稳定,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因此法律意识,可以使一个国家的法律传统得以延续。
法律意识又叫法律观念,观念层面的东西是最为深刻和持久的。法律观念决定和支配着人们的行为趋向和行为选择。大量事实和研究都已经证明,成文法是一回事,而人们的思想行为又是一回事。个人行为的选择并不都是接受国家法律的指引,在某种程度上是由公民长期的生活体验中所形成的法律观念决定的。受法律观念调节的行为,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违法的。虽然人的行为是外显的,但是隐藏在这种外显行为背后的往往是决定和支配着一个人行为趋向的法律观念。因此,要想解决现行法律规范与我国传统习俗冲突的问题,使人们能普遍认可现行法律规范和制度体系,就必需改变人的法律观念。说服人们认可并深信现行法律规范和制度体系,使人们觉得唯有这相样才能真正获得安全与幸福。
只有被人们悉知并普遍认可的法律才能称得上真正意义上的优秀的法律,只有真正优秀的法律才能成为人们信仰的一种行为准则,只有被人们信仰了的行为准则才能真正约束并指引人们的行为。因此把我国法律融入我们的信仰就能是我国法制更加合理、和谐和完善。
法治一词源于西方,最初叫“法治国”或“法治国家”。从一种法学思想到一种治国方略、一种社会状态,经历的漫长的过程。法治是“法的统治”或“依法治国”,法是主词,人是宾词。法被置于治国的首位,它要求把法律至上、树立法律的绝对权威为基本原则;法律是公民行为和政府活动的最终导向,是规制和裁决人的行为的最高标准和终极力量。我国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作为一种先进的治国方略,它要求整个国家以及社会均依法而治,即管理国家、治理社会,凭借的是法律这种公共权威,这种普遍、稳定、明确的社会规范;而不是任何人格权威,不是靠权力者的威严甚至特权,更不是以某个人的意志为转移。
法治需要相应的意识,而意识从消极服从到自觉信仰的提升才是法治化的动力源泉。法治过的形成并不能仅仅以社会成员普遍服从法律作为衡量标准,因为纯粹的赤裸裸的暴力威迫下也可形成广大民众对法律的遵守,例如封建专制制度下的民众由于对专制权力的畏惧而被迫服从法律就是鲜明的例证。可见,公众对法律的服从心态上讲应分为两类:第一种是外力强迫下的被动服从;第二种是建立在公众对法律的认同及信仰下的心悦诚服。法治的实现应以第二种作为基础。
服从法律与信仰法律的关系是这样的,即公众在对法律价值做出认同之后就会去服从法律,在这一过程中法律又满足了主体内心的需要从而在主体内心中产生了对法律的信仰,相应的法律信仰一旦生成又会促使主体更加自觉得服从法律,爱护法律。正如伯尔曼所说的:“法律只有在受到信任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强制力的时候,才是有效的;依法统治者无须处处都依赖警察。”法治的实现,不仅仅寄托在社会成员普通服从法律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人们对法的信仰的理念之上。惟有如此,法治才有可能最终获得人们内心道德信念的支撑,法治现代化才能成现实。因此可以说,从服从法律到信仰法律是实现法治的必然趋势。
法律信仰是指基于主体通过对法律现象的感受而形成的内心对法律价值的认同,对法律的坚定信念和尊重,是公众自觉的守法的升华。我们可以用这么一个公式来演示服从法律与信仰法律的关系:认同法律、服从法律、信仰法律。即公众在对法律价值做出认同之后就会去服从法律,在这一过程中法律又满足了主体内心的需要从而在主体内心中产生了对法律的信仰,相应的法律信仰一旦生成又会促使主体更加自觉得服从法律,爱护法律,才能实现伯尔曼所谓的:“法律只有在受到信任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强制力的时候,才是有效的;依法统治者无须处处都依赖警察。”总之,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根植于一种深切而热烈的信念之中。”因此,服从法律与法律信仰的耦合,就存在于这种排除外力强制的主体内心自觉的对法律的认同感,归属感和依赖感之中。
我国法治的实现需要诸多条件的齐备,确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如法律至上原则;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制度条件,如法制的实现;建立巩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条件,如改变人们的法律观念等等。以上三个基本条件中,基本原则已经确立,制度条件趋于完成,思想条件才刚刚开始。所谓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条件就是指,在社会主义国家,人们普遍对法律的观点、认识应该达到的规格和标准,在我国需要哪些相应的法律观念等等。在前而我们已经谈谈到,法律观念的变革尤其艰难,尤其需要我们对法律的了解、信任、信仰和支持。因此,我们所有的人只有对法律有相当的了解、充分的信任、虔诚的信仰和坚定的支持,才可能改变的我们的法律观念,明确我们的法律信仰。因为法律信仰是实现法治的内在动力,离开了法律信仰,法律永远只能是一个“工具”。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就要唤起社会公众的主体意识、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就是要使社会公众重视自身的独立人格、自由和利益,就是要使权利本位在他们的法律观念中占中心位置,从而激发起他们内心对法律信赖、信任和尊重的灼热的情感,并进一步在无形中培养了他们对法律的忠诚的信仰,并且是类似于宗教那虔诚的信仰。这种虔诚的信仰会促成现代法治精神的形成,即将法律内化为一种民族的精神,从而加速完成建立法治社会的历史使命。
法律信仰在当代社会的普及和深入人心决非一日之工,它是传统法律意识转变的过程,是人的法律理念现代化的过程。市场 经济 是土壤,民主 政治 是关键,文化教育是根本,这一艰难历程的完成,从根本上有赖于整个社会的良性互动。它们必将孕育出所需的法律理念、文化和制度。但 自然 演进长期性使人们不得不思索突破口何在,如何建构公民的法律意识乃至法律信仰,除了要从立法、执法、守法等环节逐步完善,健全和加强监督管理机制外,还必须让公民自身权利意识和法意识的成长。因此,融法律于信仰当中,培养我们对法律的信仰,是我们当代社会进步和完善过程中非常重要而艰巨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