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立足大局、服务民生,发挥多方联动调解机制,历经艰苦协调和不懈努力,最终将这起涉及400多亩、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的山林土地承包纠纷化解,受到了当事人和当地党委政府的好评。
土地承包纠纷 引出四场官司
上个世纪80年代初,原告防城港市防城区扶隆乡某村吴屋组与扶隆乡林场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吴屋组将400亩山地给林场使用种植玉桂,林场所种植玉桂由双方进行管理和收益,若林场不经营,要将土地归还吴屋组。其后,双方又分别于1984年、1997年签订了《联营种植八角合同书》、《补充合同》,对1982年的协议进行补充和完善,约定:1、双方在大石岭山一带荒山联营种植八角;种植、管理由林场负责,山地权属原告,八角生产纯收入80%归林场,20%归原告。2、承包期限双方确定为四十年。
1998年,林场解散,其资产、财务及有关人员由被告乡政府接管,乡政府于1999年将林场经营的山地发包给第三人杨某等人经营,并收取了承包费。
林场解散后,原告多次要求乡政府将该土地返还,但是由于第三人杨某等人已经在该地投入了大量资金和人力,并种植了玉桂、八角,无法返还该地。
2007年,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乡政府和第三人杨宝珠、防城区林业服务公司、富隆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防城区扶隆香料开发总公司,请求解除其与林场原签订的三份协议,并要求乡政府赔偿承包费,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提出上诉,市中院发回重审。2009年6月,原一审法院再次作出判决,解除原告与林场原签订的三份协议。原、被告均不服,再次上诉。2010年4月,市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定提审该案,并于同年12月指定港口区法院审理。
双方各持已见 矛盾深难化解
2011年,主办该案的港口区法院民庭庭长朱海在深入细致查阅案件材料后,分别多次约见了三方当事人,进一步听取他们的意见。而原告组长每次到法院来时,都是带着几名或十几名的群众,态度坚决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协议书、返还土地,如果法院不给解决,就直接去砍对方的树,把地抢回来!被告表示林场解散后,债务已经转给乡政府承担,在合同期限内,转包给第三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第三人则表示:“我们已经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人力,而且也按时缴纳承包费给某乡政府,应该维持该协议书,不应该予以解除。”双方各持已见、意见对立,矛盾一触即发。
在将近半年多的时间里,尽管合议庭成员多次通过电话或下到现场与当事人沟通协调,释明法律规定,言明利害关系,苦口婆心做工作,但由于各方意见分歧大,调解工作屡屡受阻。
党政多方联动 纠纷化解促共赢
2012年6月,港口区法院新一届领导班子成立后对该案给予了高度重视,将该案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建民在听取案情汇报后,指出该案涉及人数众多,牵涉面广,经两级法院多次审理未果,稍处理不慎,有可能导致矛盾激化,演变成群体性事件。他指示办案人员要在充分保护农村集体土地合法权益、保护第三人经营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靠当地党委、政府支持,千方百计做好调解工作,力争“案结事了”。随后,院领导亲自参与指导研究制订了该案的调解思路和方案。
按照制订的方案,一方面积极取得防城区党委、政府的支持,在 区政法委牵头下,召开了由政法委、原审法院、乡政府、港口区法院及主办法官参加的协调会,对案情进一步研究分析,排查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取得各方的理解、支持、配合。 另一方面积极邀请当地乡政府领导、司法所以及当地比较有威望的村民代表参加调解工作,并辅以相关律师释法劝导,巧借外力,耐心细致地从情、理、法等多角度做当事人工作,力求各方“求和共赢”。历经一个多月的不懈努力和来回奔波,渐渐缓和了当事人的对抗情绪,逐渐缩小了双方的诉求差距。各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经过多轮艰辛“谈判”后,于近日达成以下和解意见:一是原告与被告于1982年、1984年、1997年签订的合同继续履行,并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进一步补充完善;二是被告补偿原告承包费用共计36900元。
2012年4月底,随着各方在协议上签字,这起争执了5年之久的土地承包纠纷终于画上圆满的句号,各方喜笑颜开。乡政府一名干部称赞道:“非常感谢法院啊,帮我们解决了这个历史遗留的“顽疾”案件!”吴屋组村民李某则感叹道:“终于可以睡个安稳觉了,这个事情已经折腾我们好几年了呀!”则最高兴地莫过于第三人:“要是判决解除合同的话,我们已投入的大量资金就损失惨重了,还是法院调解好啊,我们的生意还能继续进行!”
作者: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廖思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