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七十古来稀,得此高寿实不易,养得五男和二女,古稀之年却无栖。
2012年8月13日获悉,延津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赡养纠纷案件。
延津县榆林乡两位七十多岁的老人李力、刘娟夫妇膝下虽有五男二女,却无人赡养。被孩子们赶出家门的二老,无奈之下,含泪将自己的五个儿子告上了法庭。
法庭调查发现,李力、刘娟夫妇本是由五个儿子轮流赡养的,2012年4月22日,轮养至五儿子家时,老五拒绝赡养,并将两位老人送至大哥家,老大认为不应当轮到自己,也拒绝两位老人进家。此时,老五不仅没有将两位老人带回自己的家,反而将两位老人的生活用品摔落一地,并将自己的父亲李力打伤。其他几个儿子得知此事后,竟以老人有伤不敢照顾为由拒绝赡养。古稀之年的两位老人居然无家可归,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自己的五个儿子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五位被告作为原告两位老人的儿子,应当对原告履行赡养义务。考虑到二位老人的意愿和双方矛盾等实际情况,两位老人要求住进敬老院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并根据两位老人的居住、生活等实际消费情况,判决五位被告每人每月支付二原告敬老院费用200元,医疗费用等其他开支由五位被告根据实际支出平均分担。
延津县人民法院 邵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