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周株宏(化名)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该县马鹿沟镇某村43岁的周株宏原在一家企业工作,21岁那年下岗至今一直无固定职业。去年,他发现镇里做药材生意的于老板仓库里放了很多货,且看守不严动心。
7月下旬的一天,他和无业青年闵玉箫(已判刑)在长白镇菜市场相遇,周株宏硬拽闵玉箫到饭店,周要了几瓶啤酒,点了四个小菜俩人便开喝起来,酒兴中周株宏把看到于老板在某仓库里存放药材的事儿及“踩点”经过和拟实施盗窃打算都告诉了闵玉箫,并问他是否有兴趣一起干(意指盗窃)?闵毫不犹豫答应了。
次日夜间19时30分,两人相约在长白镇风景桥附近碰头后,他们在鸭绿江提沿江公路溜达至23时左右,趁夜深人静之际,来到作案现场,潜入存放货物场地蹲了约10分钟见未被更夫发现,周株宏用事先准备的铁棍把仓库门撬开,让闵玉箫在外放风,他打着手电筒从仓库里搬出15带中药材细辛。之后,他去市内打了一辆大发车将细辛运至某药材收购点以7,560元出售。经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10,260元。
案发后,被告人闵玉箫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告人周株宏外逃,后经亲属做工作自首。
长白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后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株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被告人闵玉箫(以判刑)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26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处罚。被告人周株宏伙同被告人闵玉箫在盗窃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被告人周株宏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及投案自首情节。故作出上述判决。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宫兆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