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川法院在落实“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中,向诉前调解要效果,对能在诉前调解解决的纠纷,尽可能通过诉前调解,给当事人提供方便和快捷的服务,符合《新民事诉讼法》对立案的小纠纷、小标的案件和能立即履行的执行案件首先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案件无需开庭,实现了既达到化解纠纷的目的,又节约了紧张的审判资源,同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真正实现了“三赢”。
我院主要从以下两方面入手,来保证调解工作能够顺利的开展。
一是主动告知。立案时要求立案工作人员,对前来起诉的当事人耐心解答,符合庭前调解条件的,要主动宣传诉前调解的特点、优势,告知并建议当事人首先选择庭前调解的方式调解纠纷。
二是主动参与庭前调解。对于有庭前调解条件的,当事人同意庭前调解的,寻找协商解决矛盾纠纷的突破口。面对怒气冲冲来到法院告状的当事人,耐心地倾听他们的起诉理由,先缓解他们激动的情绪,再想方设法联系对方当事人来院,同时做双方的思想工作,用法律道理和情理打动他们,达到化解纠纷的目的。
在庭前调解的纠纷中,婚姻纠纷、申请抚养费案件占了很大部分,法院的调解工作最大的受益者是这些纠纷中的弱势群体,他们最深切地感受到了法院对他们的关心和支持。这种运用庭前调解、构建和谐司法的办案方式受到了当事人的普遍欢迎,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不仅提高了调解成功率,而且缩短了办案周期,减轻了群众的诉累。
撰稿:王晓光
来源:中国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