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要求,为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减少当事人之间矛盾对抗,减轻群众诉累,减少涉诉信访案件发生,减轻法院工作压力,桦川法院注重诉前、庭前调解,建立诉调对接机制,推行立案调解,取得明显成效。
该院建立立案调解机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庭前。 立案庭收案后,对于案件基本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证据比较单一,当事人争议不大的简易民事案件,不排期审理,该院在立案前征询原告方意见后,即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并征询意见,被告愿意放弃答辩期限的,随即确定调解时间、地点,通知双方当事人,对于双方当事人主动要求进行庭前调解的,即时安排调解。调解由一名法官与一名书记员组成,按照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双方达成协议的,随即制作调解书。遇有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案件,即交付排期,进入庭审程序。适用庭前调解的主要是婚姻、扶养、赡养、小额债务纠纷等民事纠纷,这类案件纠纷主要涉及家事,调解有利于化解家庭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该院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充分发挥自主性,熟练运用调解技巧,把握时机,运用法制教育、亲情感化、及时调解、上门调解等方法,使双方当事人在和谐调解的氛围中,不再拘泥于审判庭上对抗的形式,拉近了双方当事人的感情,并能从心理上接受协议内容,从而增强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在行动上自觉践行“精耕于内”、“外秀于型”,充分提高法院司法公信力,对法官能力和形象有着良好的展示。
撰稿:桦川法院 王晓光
来源:中国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