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26日,息县信访局接待了一位来访人吴某,称其经人雇佣在建筑施工中遭受了人身损害,之后起诉至息县法院,问题一直没有解决。 息县法院领导得知此事后,十分重视,院长亲自督促此案的办理。承办此案的法官第一时间联系到吴某了解情况,询问前去信访的原由。法院经调查查明: 2012年10月18日吴某到息县人民法院起诉后,该案于 2012年11月12日进行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都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伤情鉴定等问题争论较大,被告要求申请重新鉴定,承办法官当庭宣布给双方一定鉴定期限,并裁定中止,定于2013年3月6日再次开庭。至当事人吴某上访之时,该案仍然在法定审理期限之内,且并不存在违法违纪问题。 经过法庭同志细心引法入理的讲解,吴某恍然明了,并亲笔写了情况说明,解释其去信访主要是不懂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并对因信访给法院和法庭办案同志带来了不应有的麻烦深表歉意。 2013年3月6日,法庭再次开庭审理此案,通过主审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当庭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约定次日兑现。在履行调解协议的当天,原、被告都发自内心地感谢法官和法院,感谢法官不但解决了纠纷也挽救了他们的亲情,看到双方圆满解决纠纷并和好,法庭同志深感欣慰,同时也深觉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普法讲法的责任重大,因此也更加坚定了“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在实际工作中的践行。(息县依法治县办 曹跃 祝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