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前,红塔区明珠路一处房屋以15万元的价格卖出,4年后,房屋所有人耿勇却被前妻杨慧起诉——对方声称自己才是真正的购买者。然而,经过法院审理,杨慧的诉讼请求被法院依法判决驳回。
案件回顾
在法庭上,杨慧将自己的起诉理由娓娓道出。 原来,杨慧与耿勇原是夫妻,1996年二人协议离婚。十年后,杨慧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通缉,担心自己所涉罪名会造成个人财产损失,杨慧心念一动,想起了与自己离异十年的耿勇。把自己的财产转到耿勇名下,不就安全了吗?心里刚冒出这样的想法,杨慧就付出了行动,将自己所有的房产和存款转移到耿勇名下。
2008年,杨慧想要购买位于玉溪市明珠路的一套房屋,但考虑到当时自己身份的特殊性,她觉得用自己的名字对房屋进行登记实属不妥,这时候,她又想到可以用前夫耿勇做“挡箭牌”。于是,杨慧再次找到耿勇“帮忙”,两人合计后,杨慧便将房屋买下,产权暂时登记在耿勇名下,并约定待杨慧所涉罪名有结果后便物归原主。
“此房屋自购买后至今,一直都是我在实际控制使用,耿勇只是该房屋的名义登记人,而非实际上的所有人。”2012年,杨慧不再担心自己的身份会带来什么经济损失,就多次与耿勇协商,将明珠路房屋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但耿勇一直不予配合。几番“纠缠”不休后,杨慧将耿勇起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查明,二人原系夫妻关系不假,确于1996年自愿登记离婚。但多份证据显示,2008年7月,与房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是耿勇,合同约定房主将位于玉溪市明珠路的房屋一套以人民币15万元卖给耿勇。同时,2008年9月,玉溪市建设局、玉溪市国土资源局对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进行了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均登记在耿勇名下。房屋购买后,杨慧、耿勇二人一同居住在该房屋内,2009年初,耿勇离开了玉溪,房屋就一直由杨慧居住至今。
最后,法院以杨慧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购房款由其支付为由,驳回了杨慧的诉讼请求。(涉案当事人均为化名)
以案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本案原告杨惠主张玉溪市明珠路的房屋系其出资购买,所有权属其所有,但审理过程中杨慧提出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购房款由其支付,也提不出证据证明其与耿勇之间存在购房委托代理关系。对杨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杨慧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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