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诊所地下非法摘肾十几起,由于监管不到位,当地卫生监督部门对其只罚款不管理,导致上述现象的发生。目前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人被法院判处犯玩忽职守罪。
据了解,引发盛某、田某二人获罪的景德镇非法“摘肾案”目前仍在审理中。
办案人员介绍,这起“摘肾案”中,在两名广州“老板”的遥控下,由吴某等多名“黑中介”通过网络联系卖肾者在南昌“圈养”,然后再到景德镇进行非法摘肾手术。其中,每名卖肾者在手术前签下“捐肾志愿书”,并在摘肾后获得2万元,“黑中介”则每例获利3000元至4000元;通过网络联系前来手术的麻醉师范群超则每例获利6000元。
获悉,至案发时,景德镇市某社区医院院长周某主刀共非法摘取肾脏13例,每例收取手术费3.7万元;某民营医院则提供场所,由广州“老板”自带医生前来做摘肾手术5例,院长邹某每例收费2.6万元。
据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2月至2011年6月,在盛某和田某分别担任景德镇市卫生监督所医疗与传染病监督科科长、副科长期间,发现“摘肾案”涉及诊所之一的某社区医院院长周某,存在超出经营范围或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非法进行手术等违法违规行为后,均通过罚款方式处理了事。
据此,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但法院同时认为,盛某、田某二人的玩忽职守并非诊所非法买卖肾脏的直接原因,遂对二人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