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各阶层的矛盾层出不穷,大量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人民调解工作如何适应改革发展大局的需要,如何进一步发挥好“第一道防线”的作用,进一步做好“东方一枝花”这份工作,这些都亟待我们去深入思考和仔细研究。 以云南省威信县为例,2013年上半年,威信县在排查出的各类纠纷案件中,通过发挥了“人民调解”的作用,基本上做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种种事实足以说明,在乡(镇)、村二级,人民调解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当前的形势 威信县地处云贵高原东北部,昭通市东部,处于云、贵、川三省集合部,与四川省叙永、兴文、珙县、贵州省毕节市、昭通市镇雄、彝良等县、市接壤,地理位置比较特殊,素有“鸡鸣三省”之称。交通便利,县城扎西靠近四川的成都、重庆、泸州、宜宾、自贡五个市,具有“行政区划属云南,经济潮流向巴蜀大地,与长江中下游发达地区经济带紧密相连”的区位优势和特点,是滇东北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和商贸枢纽,辖10个乡镇(4个社区和84个村民委员会1621个村民小组)。 2013年上半年,云南省威信县共设有调委会111个,主要分为村委会设调委会、居委会设调委会、乡(镇)调委会、交通事故调委会、企事业单位调委会、医疗纠纷调委会和其他调委会;调解员人数共有764人,以兼职、推选为主,专职、聘任为辅,文化程度在高中以上(含高中)的有313人,仅约占41%;调解案件总数为2819件,主要以村调委会和乡调委会调解为主,涉及当事人6301人,调解成功2756件,成功率为97.8%;在案件来源上,主要以主动调解和依申请调解为主,接受委托移送为辅;在案件的分类情况上,以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损害赔偿纠纷、土地山林纠纷、征地拆迁纠纷和房屋宅基地纠纷为主流;在协议形式和履行上,主要以口头协议为主,书面协议为辅,履行了2756件,履行率为100%;在排查预防纠纷上,排查纠纷2615件,预防纠纷2575件,防止群体性上访7件150人次,防止群体性械斗1件8人次。 二、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不断加强人民调委会组织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开展纠纷排查调处,将大量的纠纷消灭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为当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做了大量工作,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好评。但综观人民调解工作现状,其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村级调委会建设不规范。由于云南省威信县的农村经济发展跟不上,村级调委会软硬件设施欠缺严重,有的调委会连最基本的办公场所都没有。有的虽有场所,有版面,但制度不健全;口头调解协议多,制作规范调解协议书少,缺乏严肃性和社会公信力。 (二)人民调委会队伍结构、知识层次不合理。村级人民调委会的工作人员普遍年龄偏大,虽然实践经验多,有当地有一定的威信,但缺乏法律知识,知识层次较低,思想观念陈旧老化。此外,人民调解员的报酬、待遇低,一些经济条件差的村,调解员有时候会长时间拿不到工资,严重影响了工作积极性。 (三)人民调解员培训未形成系统化、制度化。由于装备、经费等多方面的原因,目前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从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局限性,不能有效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四)调委会设置不平衡。据云南省威信县相关单位2012年底统计数据显示:企事业单位共计5538家,其中,国有企业115家,私营企业418家,个体工商户5005家。各类工商企业总量大,但是企事业单位调委会却只有1个5人次,分布上呈现不平衡。 (五)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重“调”轻“防”现象。没有较好地发挥人民调解预防纠纷的作用,对一些多发性、易发性纠纷疏于防范,往往是等矛盾出现了再去调解,造成调解成本提高,效果不够理想。 (六)人民调解工作宣传不够。经过对几个乡(镇)、几个自然村的随机走访发现,部分群众对于村级调委会的存在完全不知情,有些甚至连乡镇司法所都不知道,破天荒地认为“司法所”跟“法庭”是一样的。 造成以上几个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因素,又有客观因素。一是长期以来,相对于其他政法部门,司法行政整体职能弱,加上受重“打”轻“防”的思想影响,一些领导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够,没有给予应有的支持;二是一部分调解人员认为调委会干的事是出力不讨好,在村里没地位,工作主观能动性不强,敷衍了事,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全面开展。 三、找准对策,完善社会管理 对症下药,是解决问题最有效的方式。针对当前云南省威信县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提出以下建议: (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人民调解工作人员要努力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不断调整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要多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工作,分析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所起的重要作用,阐明正视“打”“防”之间的关系,从而赢得领导的理解和各方面的倾斜。(二)要切实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无论是乡(镇)级还是村级调委会都必须要用“五有”来要求自己,即有制度、有卷宗、有办公场所、有招牌、有公章。 在村级人民调委会的人员配置上,要按照“三老两少”来进行,“三老”即村民人民调解主任由退休老干部、老教师、老离岗村干部担任,“两少”即每村配备两名年富力强、知识层次高、公平正义、具有政策法律知识的人民调解副主任。(三)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人民调解队伍整体素质。人民调解员的素质是影响调解工作开展的决定性因素。要不断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制订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将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等纳入计划,确保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培训要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通过司法所每月的例会,采取以会代训,经验交流的方式进行。同时,逐步推行持证上岗制度,坚持以考促学,对培训考试不合格者,不允许其从事调解工作。 (四)增加企事业单位调委会的设置个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及职工队伍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给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带来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同时,也要求有更多的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更多的人民调解工作人员来承担工作。 (五)加强业务指导,创造有利于人民调解工作的良好环境。结合村委换届,及时调整充实人员,对不称职调委会主任予以撤换,保持调解队伍的相对稳定。同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挖掘总结民调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坚持物质奖励、精神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对民调工作先进个人和集体进行表彰,充分发挥其典型示范作用,推动民调工作整体水平,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六)加强业务宣传,增加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知晓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在平时的调解工作中,将“调解”与“宣传”结合起来,边调解边宣传,让群众了解人民调解、了解司法行政。同时,还要结合平时的乡村赶集日、“送法进乡村”等活动,宣传相关的业务工作和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群众权益的效果。 ——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司法局 魏妍 |